HDSLXB

tiaoli 條例

條例/tiaoli 1

凡承問各官。如徇私枉法。顛倒是非。故出故入。情弊顯然。仍行指 名 處。至於擬罪稍輕。引律稍有未協。遺錯過失等項。將本案察明。果非徇私者。免其 究。即行改正。

條例/tiaoli 2

各省督撫審擬案件。不許輕重兩引。務須詳覈情罪。畫一具題。如兩引 具題者。交部議處。 [謹案此兩條。均係雍正三年定例。]

條例/tiaoli 3

督撫審擬案件。務須詳覈情罪。 畫一具題。不許輕重兩引。承問各員。徇私枉法。顛倒是非。故出故入。情弊顯然。及將死 罪人犯錯擬軍流。軍流人犯錯擬死罪者。仍行指名 處。至於擬罪稍輕。引律稍有未協。遺錯過失等項。察明果非徇私。及軍流以下等罪錯擬者。免其 究。即行改正。 [謹案此條。係乾隆五年將上二條刪 。又將官司出入人罪例內雍正三年所定死罪錯擬軍流軍 流錯擬死罪一條 入。道光十四年。因係專為議處官員而設。無關刑例。是以刪除。]

條例/tiaoli 4

承問各官審明定案。須確引一定律例。若既引定。又云如此如此。情由可惡。不便照此律此 例治罪。而更議重其罪者。以故入人罪論。 [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5

承問各官審明定案。 務須援引一定律例。若先引一例。復云不便照此例治罪。更引重例。及加情罪可惡字樣坐人 罪者。以故入人罪論。 [謹案此條。係乾隆五年將雍正六年欽奉諭旨入前條纂定。]

條例/tiaoli 6

例載比照光棍條款。仍照例斟酌定擬外。其餘情罪相仿。尚非實在光棍者。不得一概照 光棍例定擬。 [謹案此條乾隆元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7

除正律正例而外。凡屬成案、未經通行著為定例。 一概嚴禁。毋得混行牽引。致罪有出入。如督撫辦理案件。果有與舊案相合、可援為例者。 許於本內聲明。刑部詳加查覈。附請著為定例。 [謹案此條乾隆三年定。八年奏准毋庸遵行。詳見後。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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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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