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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62諭。刑部奏各省州縣命案。毋庸先據初供報部。又同謀共毆致死人命之案。仍請止將正兇解審一摺。所奏甚為允當。俱依議行。國家設定律例。歷 經斟酌損益。條分縷析。已屬周詳。近來新任各省臬司。輒於律令內摭拾一二。奏請增改。 其中固有舊例於情事未盡 括。應隨時酌量變通者。而未能通徹律意。或就一時之見。率請 更易者。亦復不少。在該部不過因陳奏之閒。尚近情理。難於概行議駮。而其實多設科條。 徒塵案牘。既無當於政 刑清。轉滋窒礙難行之處。不知刑名案件。情偽微曖。變幻百出。 若事事曲為逆億。雖日定一例。豈能 給乎。惟在司刑憲者。臨時詳察案情。叅酌令典。期 於平允協中。設徒鰓鰓然各逞己見。議改議增。適以變舊章而滋紛擾。於讞獄之道。有何裨 益。著將此傳諭中外問刑衙門知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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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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