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DSLXB
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刑律 Xinglü → Duanyu shiliu 断獄十六 → Siqiu fuzou daibao 死囚覆奏待報 →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| |
1655每年六月內審定立決重犯。俱俟七月具題正法。 1660覆准。每年正月停刑。 1661議定。六月內違禁處決犯人者。杖八十。 1662定。將正月停刑之例停止。 1670定。正月停刑。照順治十七年例行。又題准。正月既經停刑。 應將審定重犯監固。俟二月具題正法。又題准。凡官員將絞罪犯人誤斬者。降一級調用。 將應監候人犯立決者。降四級調用。若於停刑日期違例行刑者。罰俸六月。 1673刑部 議直省人命強盜全招造送法司。奏章內、應止將招由並審擬看語具題。至反叛案內人犯。決 過即行題報。餘概於年底彙奏。奉旨。人命強盜。關繫重大。其各省全招。俱著畫一開列疏內。餘依議。 1680定。凡六月內應行正法之人。俱俟立秋後正法。部內正法事件。亦俟立秋後 陸續具題。 1683題准。每年正月六月。照例停刑。不必具題。又題准。凡遇六月立 秋之年。俟交七月初三日具題正法。 1686諭。刑獄人命攸關。聽斷雖貴精詳。而案牘務無留滯。庶事得速竣。民免株累。向來凡月朔初二日。及齋戒等期。不理刑名。刑部衙門一切奏章。俱 行停止。因而案件閒有停積。恐聽審人犯。久候 累。覆覈案件。遷延滋弊。嗣後遇前項日 期。循例不行刑外。其餘照常章疏事件。仍行審理啟奏。務期獄無稽緩。案得早清。以副朕 明慎用刑之至意。 1729諭。朕慎重民命。留心刑獄。每於讞決之際。往復審察。至再至三。是以外省每年秋審。亦 照朝審之例。悉令三覆奏聞。今思每日所進本章。內有擬以極典及斬絞立決之犯。雖其情罪 俱屬重大。律無可寬。然朕心猶欲審慎而後置之於法。嗣後如遇此等本章。已閱過票籤。交 與本房者。著批本官員照三覆奏之例。進呈三次。候朕再加詳慎。然後批發。以副朕欽恤矜 慎之至意。 1748諭。此案陸有山砍死胞弟陸啟鳳等四命。該撫照例定擬斬決。刑部以該犯殺死胞弟。罪止絞 候。其殺死張氏母子三命。俱係凡人。當依律磔刑。駮令再行妥議。雖由輕入重。例應題駮。 但罪犯原擬不至於死。而駮入大辟。自當候覆到定案。以昭鄭重。此案陸有山之兇惡殘忍。 允宜寸磔。在該撫已擬立斬。固係決不待時之人。該部即應按律改正。請旨完結。若因循常例。駮令再擬。不惟往返遷延。兇犯轉得 偷生苟活。且恐該犯畏罪自盡。或瘐斃囹圄。不獲明正典刑。何以懲兇徒而彰國法。陸有山 著照部議即凌遲處死。嗣後有似此者。該部於本內聲明遵照辦理。 1749諭。朝審情實人犯。例由刑科三覆奏。其後各省秋審。亦皆三覆奏。慎重民命。即古三刺三 宥遺制。謂臨刑之際。必致詳審。不可稍有忽略耳。非必以三為節也。朕每當勾到之年。置 招冊於旁。反復省覽。常至五六 。必令毫無疑義。至臨勾時猶必與大學士等斟酌再四。然 後予勾。豈啻三覆也哉。若夫三覆奏本章。科臣 遽具題。不無豕亥。且阻於時日。豈能逐 本全覽。嗣後刑科覆奏。各省皆令一次。朝審仍令三覆。又諭。朕因刑科三覆奏之例。各省奏牘繁多。迫於時日。轉致不能詳覽。已命 去二覆以從務 實。今思勾決之時。朕詳閱招冊。反覆斟酌辯論。大學士在朕前。一面秉筆代勾。一面聽受 諭旨。雖殿廷咫尺。自無舛錯。但多經一 視覽。於勾決更為慎重。嗣後著於勾到後。將原 本進呈覆閱。再行批發。著為例。 1783議准。黑龍江等處為奴人犯在配脫逃、應行正法之例。係強盜案內情有可原、免死減等發遣者。又未傷人之盜首聞拏自首、照情有可原免死 減等例發遣者。又窩家盜 聞拏投首、照未傷人盜首聞拏投首例發遣者。又夥盜行劫二次以 上聞拏投首、照未傷人盜首聞拏投首例發遣者。又夥盜有供出盜首逃匿所在、在一年限內拏獲、照例免死發遣者。共五條。此等盜犯本係應死之罪。因其情稍有可原。或畏罪投首。予 以免死發遣。乃復膽敢逃竄。實屬罪不容誅。今詳細開列。行令盛京吉林黑龍江各將軍。於拏獲後一面正法。一面奏聞。毋庸請旨辦理。其餘東三省尋常發遣之犯。如有脫逃被獲。均不在正法之例。行令各該將軍俱按 例審擬。咨部覈覆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