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DSLXB
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刑律 Xinglü → Duanyu shiliu 断獄十六 → Duanzui budang 斷罪不當 → tiaoli 條例 → Li 1 | |
凡苗夷有犯軍流徒罪折枷責之案。仍從外結。鈔招送部查覈。其罪應 論死者。不准外結。亦不准以牛馬銀兩抵償。務按律定擬題結。如有不肖之員。或隱匿不報。 或捏改情節、在外完結者。事發之日。照溺職例、議處。 [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。乾隆五年。 改溺職例議處為交部議處。增其一切苗人與苗人自相爭訟之事。俱照苗例歸結。不必繩以官 法以滋擾累三十字。]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