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DSLXB

1799諭。朕閱安徽省情實人犯招冊。陳用敷具題緩決。經刑部改入情實者共有九案。覈其情節。 該犯等或因金刃傷多斃命。或強奪良家妻女。姦占為妻。或活埋堂弟。以及毆斃老人幼孩等 事。俱係逞忿淫兇。例應情實予勾之犯。乃陳用敷皆擬為緩決。辦理實屬錯誤。推陳用敷之 意。因伊春閒審擬陳卿廷撞騙關餉一案。請旨即行正法。經朕降旨飭諭。並令該撫覆覈時。 將該犯仍照本律擬絞監候。又因本年有人條奏請免失出處分。經部議准。陳用敷遂爾心存揣 度。謂朕意在從寬。輒將秋審應行情實之犯。不問情節輕重。概擬緩決。以致刑部駮改九案 之多。殊不知陳卿廷一案。本律止應絞候。陳用敷於律外加重。是以降旨改正。此案入於情 實。將來自應予勾。仍係按律辦理。並非有意從寬也。朕自親政以來。節次飭諭問刑衙門。 不得擅用雖但字樣。及例外援引從重之條。蓋以原情定律。務協情法之平。豈可稍存軒輊。 若因有前旨。而督撫等辦理刑名。偏於寬厚。豈非誤會朕意乎。大清律例。皆我祖宗執中定憲。法守所昭。朕惟有謹率舊章。不敢稍叅己意。督撫等何得以窺測之私。於例外 有所增減。夫世俗以有意從寬。故出人死罪為好善陰功者。皆鄙陋不通之見。斷不可以例爰 書。若將本應抵償之犯。概從寬縱。則死者甯不含冤於地下耶。所謂生人而當謂之仁。殺人而當亦謂之仁也。嗣後各督撫等問擬罪名。總當按律定讞。不得豫存從寬從重之見。用昭平 允。陳用敷及臬司福慶。辦理秋審失出多至九案。仍著交部議處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