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52諭。近來各直省問刑衙門。多溺於救生不救死之說。遇有關繫倫紀重案。往往裝點情節。避 重就輕。殊非明刑教之道。朕於刑部等衙門題本。見有情節可疑者。屢經飭令覆訊。原以 法貴持平。不可枉亦不可縱。即如湖北喻李氏同謀致死本夫一案。該撫原題。並未究出實情。 經刑部駮令覆審。該撫仍照原擬具題若非朕指出疑竇。特旨交審。幾致淫兇漏網。死者含冤。 湖北如此。他省可知。嗣後各直省督撫於一切刑名事件。務各研究確情。毋稍遷就。其由該 部駮審之案。無論失出失入。一經訊得實情。即當據實平反。毋得固執原題。含糊了結。如委審之員 有贍徇迴護情弊。即著從嚴 辦。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