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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278 | Jieqiu 劫囚

凡劫囚者。不分首從皆斬。監候。但劫即坐。不須得囚。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。 與囚同罪。至死者減一等。雖有服親屬。與常人同。竊而未得囚者。減囚二等。因而傷人者 絞。監候。殺人者斬。監候。雖殺傷被竊之囚。亦坐前罪。不問得囚與未得囚。為從、各減 一等。承竊囚與竊而未得二項。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。句攝公事。及捕獲罪人。聚 中途打 奪者。首杖一百流三千里。因而傷差人者絞。監候。殺人及聚至十人。九人而下止依前聚 科斷。為首者斬。監候。下手致命者絞。監候。為從、各減一等。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。 止坐尊長。若家人亦曾傷人者。仍以凡人首從論。家長坐斬。為從坐流。不言殺人者。舉輕 以該重也。其不於中途而在家打奪者。若打奪之人。原非所句捕之人。依威力於私家拷打律。 主使人毆者。依主使律。若原係所句捕之人自行毆打。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。無罪者依拒 毆追攝人律。

tiaoli 條例

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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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Inde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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