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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例/tiaoli 20

大江洋海出哨兵弁。乘危撈搶之案。所搶財物。照追給主。如不足數。將首犯家 產變賠。無主贓物入官。其在船將備。如同謀搶奪。雖兵丁為首。該弁亦照為首例治罪。其 不同謀而分贓者。以為從論。若實係不能約束。並無同謀分贓情弊。照鈐束不嚴例、議處。以上弁兵。除應斬決及 梟示者。不准自首外。其應斬候絞候者。若事未發覺而自首。杖一百徒三年。軍流以下。概 准寬免。如係聞拏投首。應斬候絞候者。杖一百流三千里。軍罪以下。減二等發落。仍追贓 給主。如有誤坐同船。並未分贓之人。能據實首報。除免罪外。仍酌量給賞。其哨船未出口 之前。取同船兵丁不致搶物為匪連名甘結。令在船將弁加結。申送該管上司存案。巡哨回日。 仍取同船兵丁甘結。轉送該管上司。其上司如不係同船。失於覺察。或通同庇匿。及地方州 縣。若據難民呈報。不即查明轉詳。反行抑諱。及道府不行查報。督撫提鎮不行查 者。均 照例議處。再營汛弁兵。如能竭力救護失風人船。不私取絲毫貨物者。該管官據實申報督撫 提鎮。按次記功。照例議敘。儻弁兵因救援商人。或致受傷被溺。詳報督撫。查明優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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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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