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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aoli 條例

條例/tiaoli 1

凡黃河一年之內。運河三年之內。隄工陡遇衝決。而所修工程實係堅固。於工完之日。已經總河督撫保題者。止令承修官賠修四分。其餘六分。准其開銷。如該員修築錢糧俱歸實用。工程已完。未及題報。而陡遇衝決者。該總河督撫將衝決情形。並該員工程果無浮冒之處。據實保題。亦令賠修四分。其餘俱准開銷。如黃河一年之外。運河三年之外。隄工陡遇衝決。而該管各官實係防守謹慎。並無疏虞懈弛者。該總河督撫查明具題。止令防守該管各官共賠四分。內河道分司知府共賠二分。同知通判守備州縣共賠一分半。縣丞主簿千總把總共賠半分。其餘六分。准其開銷。其承修防守各員。俱令革職留任。戴罪效力。工完之日。方准其開復。儻總河督撫有保題不實者。後經查出。照徇庇例、嚴加議處。所修工程。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賠還項。若河員有將完固隄工故行毀壞。希圖興修。藉端侵蝕錢糧者。該總河察訪奏聞。於工程處正法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]

條例/tiaoli 2

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、沛縣昭陽湖、蜀山湖安山積水湖、揚州高寶湖、淮安高家堰、柳浦灣、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。並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。有干漕河禁例。為首之人。發附近 所。係軍。調發邊 充軍。其 官人等。用草捲閣 板。盜泄水利。串同取財。犯該徒罪以上。亦照前問遣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為首之人以下十七字。雍正三年。改為軍民俱發邊 充軍。]

條例/tiaoli 3

河南等處地方。盜決及故決隄防。毀害人家。漂失財物。淹沒田禾。犯該徒罪以上為首者。若係旗舍餘丁民人。俱發附近充軍。係軍。調發邊 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為首者以下二十三字。雍正三年。改為軍民俱發邊 充軍。]

條例/tiaoli 4

凡盜決河南山東等處臨河大隄。為首者發邊 充軍。盜決格月等隄。發附近充軍。因而殺傷人者。仍照律定擬。 [謹案此條乾隆二十年定。]

條例/tiaoli 5

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、沛縣昭陽湖、蜀山湖、安山積水湖、揚州高寶湖、淮安高家堰、柳浦灣、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。並河南山東臨河大隄。及盜決格月等隄。如但經故盜決。尚未過水者。首犯先於工次枷號一月。發邊遠充軍。其已經過水。尚未浸損漂沒他人田廬財物者。首犯枷號兩月。發極邊煙瘴充軍。既經過水。又復浸損漂沒他人田廬財物者。首犯枷號三月。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。因而殺傷人者。照故殺傷問擬。從犯均先於工次枷號一月。各減首犯罪一等。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。有干漕河禁例。軍民俱發近邊充軍。 官人等。用草捲閣 板。盜泄水利。串同取財。犯該徒罪以上。亦發近邊充軍。 [謹案嘉慶十六年。將前三條修 。並將嘉慶九年遵 旨議定之例。增入二十五年停發黑龍江遣犯。將原例發黑龍江為奴。改為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。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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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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