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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DSLXB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工律 Gonglü → Hefang 河防 → Shishi buxiu tifang 失時不修隄防 → tiaoli 條例 | |
凡運河一帶。用強包攬 夫溜夫二名之上。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罪。旗軍發邊 。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。各充軍。攬當一名。不曾用強生事者。問罪。枷號一月發落。 [謹案此條係原例。雍正三年奏准。俱問罪至各充軍二十字。改為俱問發附近充軍。] 遇河工緊要工程。如有浮議動眾。以致眾力懈弛者。將倡造之人擬斬監候。附和傳播者杖一百。即於工所枷號一月。其指稱夫頭。包攬代雇。勒掯良民者。二名以上。發附近充軍。一名者杖一百。枷號一月發落。 楚省歲修隄塍。如有勒掯業戶。將夫土包折銀錢者。照河工包攬 夫溜夫撈淺鋪夫例、分別名數定擬。 [謹案以上二條。均係雍正六年定。] 河工承修各員採辦料物。如有姦民串保領銀。侵分入己。以致虧帑誤工。該總河將承辦官 究。仍將虧帑姦民。發該州縣嚴查追比。儻有徇縱等情。亦即查 。交部議處。其虧帑串保姦民審實。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、計贓治罪。應追銀兩逾限不完。著落原領官名下追賠。 [謹案此條雍正十二年定。] 凡隄工。宜加意慎重以固河防。除現在已成房屋。無礙隄工者。免其遷移外。如再有違禁增蓋者。即行驅逐治罪。並將徇縱容隱之官弁。交部分別議處。 [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年遵照乾隆二年諭旨纂定。]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