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(1610)

律/lü 1 | Wuxing 五刑 (The Five Punishments)

笞刑五:

一十。贖銅錢六伯文。

二十。贖銅錢一貫二伯文。

三十。贖銅錢一貫八伯文。

四十。贖銅錢二貫四伯文。

五十。贖銅錢三貫。

杖刑五:

六十。贖銅錢三貫六伯文。

七十。贖銅錢四貫二伯文。

八十。贖銅錢四貫八伯文。

九十。贖銅錢五貫四伯文。

一百。贖銅錢六貫。

徒刑五:

一年、杖六十。贖銅錢一二貫。

一年半、杖七十。贖銅錢一十五貫。

二年、杖八十。贖銅錢一十八貫。

二年半、杖九十。贖銅錢二十一貫。

三年、杖一百。贖銅錢二十四貫。

流刑三:

二千里、杖一百。贖銅錢三十貫。

二千五百里、杖一百。贖銅錢三十三貫。

三千里、杖一百。贖銅錢三十六貫。

死刑二:

絞、斬。贖銅錢四十二貫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凡軍民諸色入役及舍餘、總、小旗,審有力者,與文武官吏、舉人、監生、生員、冠帶官、知印、承差、陰陽生、醫生、老人、舍人。不分笞、杖、徒、流、雜犯死罪,俱令運炭、運灰、運磚、納米、納料等項贖罪。若官吏人等,例該革去職役,與舍餘、總、小旗、軍民人等,審無力者,笞、杖罪的決;徒、流、雜犯死罪,各做工、擺站、哨瞭。情重者,煎鹽炒鐵。死罪五年,流罪四年,徒罪照徒年限。其在京軍丁人等,無差占者,與例難的決之人,笞、杖亦令做工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贖罪囚犯,除在京已有舊例外,其在外審有力、稍有力二項,俱照原行則例擬斷,不許妄引別例,致有輕重。其有錢鈔不行去處,若婦人審有力,與命婦、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,應該兼收錢鈔者,笞、杖每一十,折收銀一錢。其老幼、廢疾及婦人、天文生餘罪收贖鈔貫者,每鈔一貫,折收銀一分二釐五毫。若錢鈔通行去處,仍照舊例收納,不在此限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凡在京、在外運炭、納米贖罪等項囚犯,監追兩月之上,如果貧難,改擬做工、擺站的決等項發落。若軍職監追三箇月之上,及守衛、上直旗軍人等,納鈔贖罪監追一月以上,各不完者,俱先發還職著役,扣俸糧、月糧,准扺完官。其一應納紙囚犯,追至三月不能完者,放免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凡囚犯遇蒙恩例,通減二等者,罪雖遇例減等,若律應仍盡本法及例該充軍、為民、立功、調衛等項者,仍依律例,一體擬斷發遣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問刑衙門以贓入罪,若奏行時估則例該載未盡,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,難照原估者,仍各照時值估鈔擬斷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在外軍衛有司,但有差遣,及供送人來京犯罪審無力者,笞、杖的決,徒罪以上,遞回原籍官司,各照彼中事例發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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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u 序

Zongmu yu mulu 總目與目錄

Banben ximu 版本細目

Zhutu 諸圖

Sangfu zhidu 喪服制度

Fulu 附錄

Zhengwen 正文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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