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(1610)
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→ Zhengwen 正文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Yingyizhe zhi fuzu youfan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| |
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、父母、妻及子孫犯罪,實封奏聞取旨,不許擅自勾問。若奉旨推問者,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,先奏請議,議定奏聞,取自上裁。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姑、兄弟、姊妹、女婿、兄弟之子,若四品、五品官之父母、妻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,從有司依律追問,議擬奏聞,取自上裁。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,及姦盜、殺人、受財枉法者,不用此律。 其餘親屬、奴僕、管莊、佃甲,倚勢虐害良民,凌犯官府者,加常人罪一等,止坐犯人,不在上請之律。其餘親屬,謂皇親國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、伯叔、母舅、母姨夫、姑夫、妻兄弟、兩姨夫、外甥、妻姪之類,及家人、伴當、管莊、佃甲,倚仗威勢,虐害良民,凌犯官府者,事發不須奏聞,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斷,止坐犯人本身。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,占恡不發者,並聽當該官司,實封奏聞區處。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,差人勾問,其皇親國戚及功臣,占恡不發出官者,并聽當該官司,實封奏聞區處。 一、凡先係應議,以後革爵者之子孫犯罪,徑自提問發落。 一、凡王妃父母及儀賓,俱請旨提問。其儀賓犯該充軍,如郡縣主君、鄉君見在,止革去冠帶為民,照罪納贖,免其發遣。已故者,照例發遣,仍各奏請。 一、文職本身并同祖親枝,有女為王妃、男為郡縣主儀賓,俱各見在,不許陞除京職。其不係同祖,與夫人以下之親,及為郡、縣、鄉君儀賓之家,并雖係同祖,而妃與儀賓郡縣主已故者,行京官或原籍官司保勘是實,一體陞除。若保勘隱情,以存作亡,以有作無,扶同申結者,正犯問發邊衛充軍;保勘之人,屬有司者,發口外為民;屬軍衛者,發邊衛充軍。 一、凡王府旗軍、舍餘、匠校人等,犯該笞、杖者,納鈔;及徒罪以上無力者,在京俱做工,在外俱發將軍、中尉、儀賓府,充當儀從。 一、凡王府人役犯罪,巡撫、巡按、都、布、按三司官徑自提問。衛所、府、州、縣俱要行文。長史司及教授,提人會官約問。王府各官,不許占恡不發。若犯該姦盜、詐偽及搶奪、鬪毆、人命等項重情,事須急捕者,所在官司捉拿監候,然後移文會問。 一、王府選婚,若先通媒合,納賄營求,及扶同保勘,婚配不當者,經該官吏、媒合人等,通坐以枉法罪名。營求撥置之人,問發邊衛充軍。 一、凡王府人役,假借威勢,侵占民田,攘奪財物,致傷人命,除真犯死罪外,徒罪以上,俱發邊衛充軍。 一、[成化]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[憲宗]皇帝聖旨:「管莊、佃僕人等,占守水陸關隘抽分,掯取財物,挾制把持害人的,都發邊衛永遠充軍。」欽此。 一、各王府違例收受子粒,并爭訟地土等事,與軍民相干者,聽各衙門從公理斷。長史司不許濫受詞訟,及將干對之人占恡不發。 一、王府祿米,若本府官員、內使、旗校、管莊人等干頂撥置,折收銀兩,多收米麥,索要財物,及邀截納戶,用強兌支,并擅自差人下府、州、縣催徵騷擾者,旗校人等,杖罪以上,發邊衛充軍;官員、內使,監候,奏請發落。若輔導官及布、按兩司守巡官縱容不舉,并府、州、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,俱參問,奏請。輔導官仍於王府,與布、按等官,各降調。 一、[弘治]十一年十一月內節該欽奉[孝宗]皇帝聖旨:「今後各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潛住的,著錦衣衛、五城兵馬,各照地方嚴加訪察,務要得獲,都牢固押發極邊衛分充軍。窩藏及兩鄰不首,事發,一體發遣充軍。」欽此。 一、撥置王府軍民人等,問發充軍逃回再犯者,許鄰里、火甲諸人首告,所在官司即便緝拿問罪,枷號三個月,改調極邊煙瘴衛分,永遠充軍。若影射藏匿及占恡不發者,就將輔導官參究,鄰里、火甲知而不首者,各治以罪。 一、投充王府及鎮守總兵、兩京內臣、功臣、戚里、勢豪之家作為家人、伴當等項名色,事干嚇騙財物,撥置打死人命,強占田地等項,情重者,除真犯死罪外,其餘俱問發邊衛充軍。各該勢豪之家,容留及占恡不發者,參究治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