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(1610)
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→ Zhengwen 正文 → Li lü 吏律 → Zhizhi 職制 → Lanshe guanli 濫設官吏 | |
律/lü 52 | Lanshe guanli 濫設官吏 (Appointing Too Many Officials or Functionaries) 凡內外各衙門,官有額定員數而多餘添設者,當該官吏,一人杖一百,每三人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,徒三年。 若吏典、知印、承差、袛候、禁子、弓兵人等,額外濫充者,杖一百,遷徒。容留一人,正官笞二十,首領官笞三十,吏笞四十,每三人各加一等。並罪止杖一百。罪坐所由。 其罷閑官吏,在外干預官事,結攬寫發文案,把持官府,蠧政害民者,並杖八十,於犯人名下,追銀二十兩,付告人充賞。仍於門首書寫過名。三年不犯,官為除去;再犯,加二等遷徙。有所規避者,從重論。 若官府稅糧由帖、戶口籍冊,雇募攅寫者,勿論。 一、京官假託雇役名色,受財賣放辦事吏典者,官以贓論,吏發原籍為民。若吏典恃頑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,亦問為民。 一、內外大小衙門,撥到吏典,照缺收參。若舊吏索要頂頭錢者,事發,問罪,不分得財多寡,俱照行止有虧事例,革役為民。 一、吏典撒潑,抗拒、誣告本管官員,及犯該誆騙、詐欺、恐嚇取財未得入己,并偷盜自首者,俱發原籍為民。 一、在京大小衙門當該吏典,有患病一箇月者,勘實,就將該支俸糧,截日住支,名缺行移吏部撥補。待病痊日,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。若有奸懶,託故以圖改撥者,問發原籍為民。 一、各處司、府、州、縣、衛所等衙門主文、書算、快手、皂隸、總甲、門禁、庫子人等,久戀衙門,說事過錢,把持官府,飛詭稅糧,起滅詞訟,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,誣執平民,為從,事發有顯跡,情重者,旗軍問發邊衛,民并軍丁發附近,俱充軍。情輕者,問罪,枷號一箇月。縱容官員,作罷軟黜退。失覺察者,照常發落。若各鄉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,亦問發邊衛充軍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