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(1610)
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→ Zhengwen 正文 → Hu lü 戶律 → Cangku 倉庫 →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| |
律/lü 130 |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(Monopolizing Payment of Tax Paid in Grain) 凡攬納稅糧者,杖六十。著落赴倉納足,再於犯人名下,追罰一半入官。 若監臨主守攬納者,加罪二等。 其小戶畸零米麥,因便輳數,於納糧人戶處附納者,勿論。 一、各處司、府、州、縣,每歲將應解錢糧,起數先後,編次在冊,務要差委的當人員,依次起解。其兌頭、水腳等項,照數交領,不許分毫侵剋。仍將起解日期,預先報部,以憑查催。如有阿徇人情,濫差積年無籍之徒,及掜稱把總雜職、陰陽省祭等項名色領解,致侵銀一千兩以上者,降一級。若應解錢糧不即起解,因而別項那用一千兩以上者,亦降一級;五千兩以上者,照不謹事例罷黜。其冊報錢糧已經解出,違限一年以上,不行追取批迴者,官住俸,承行該吏革役。若聽內外勢要官豪攬納者,問發為民。干礙勢豪,參究治罪。 一、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,并各處軍需等項,不拘起運存留。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、糧二百石以上,不行完納,事發,問罪。責限三箇月以裏完納者,照常發落。過期不完者,儘其財產倍納,發邊衛充軍。經年不完者,仍枷號一箇月,照前發遣。各邊武職,主使家人、伴當跟隨,交結人員,挾勢攬納作弊者,叅問,降二級。聽使之人,仍照前例問發。 一、京通并馬房、倉場等處收受草束,若兜攬之徒恃強,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,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,拏送問罪,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箇月發落。 一、[萬曆]二十二年該刑部尚書趙題:「為酌議條例未盡事宜,恭請聖斷,以正法典,以永垂人事。題稱:今後納稅去處,有權豪無藉之徒朋謀結黨,倚勢用強,掯勒客商,挾制官吏,攪擾商稅,或恐嚇騙客商財物者,杖罪以下,本處枷號二箇月發落;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者,免其枷號,並發附近衛分充軍。係軍衛者,發邊衛。其包攬侵剋,雖無攪擾之情,但係國課者,一百兩以上,亦發附近充軍。其不干國課與不及數,及無攪擾之情者,止計贓問罪。仍枷號一月發落。庶輕重有辨,情罪合宜。伏惟勑下本部,纂入條例遵行。」等因。奉聖旨:「這侵欺國課,包攬稅糧,情罪既有輕重多寡不同,其充軍、枷號,都着依擬行。」欽此。 一、在京刁徒、光棍訪知舖行,但與解戶交關價銀,輒便邀集黨類,數十為群,入門噪鬧,指為攬納,捉要送官。其家畏懼罪名,厚賂買滅,所費錢物,出在解戶,以致錢糧累年不完。如有犯者,聽經該及緝事衙門拿送法司,查照打攪倉場事例發遣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