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(1610)
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→ Zhengwen 正文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賊盜 → Jianshou zidao cangku qianliang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| |
凡監臨主守,自盜倉庫錢糧等物,不分首從,併贓論罪。併贓,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四十貫,雖各分四貫入己,通算作一處。其十人各得四十貫,罪皆斬;若十人共盜五貫,皆杖一百之類。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錢、糧、物三字。每字各方一寸五分,每畫各闊一分五釐,上不過肘。下不過腕。餘條准此。 一貫以下,杖八十。 一貫之上至二貫五百文,杖九十。 五貫,杖一百。 七貫五百文,杖六十,徒一年。 一十貫,杖七十,徒一年半。 一十二貫五百文,杖八十,徒二年。 一十五貫,杖九十,徒二年半。 一十七貫五百文,杖一百,徒三年。 二十貫,杖一百,流二千里。 二十二貫五伯文,杖一百,流二千五百里。 二十五貫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 四十貫,斬。 一、凡倉庫錢糧,若[宣府]、[大同]、[甘肅]、[甯夏]、[榆林]、[遼東]、[四川]、[建昌]、[松潘]、[廣西]、[貴州],並各沿邊、沿海去處,有監守盜糧四十石、草八百束、銀二十兩、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,常人盜糧八十石、草一千六百束、銀四十兩、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,俱問發邊衛,永遠充軍。兩京各衙門及漕運,並[京]、[通]、[臨]、[淮]、[徐]、[德]六倉,有監守盜糧六十石、草一千二百束、銀三十兩、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,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、草二千四百束、銀六十兩、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,亦照前擬,充軍。其餘腹裏,但係撫、按等官查盤去處,有監守盜糧一百石、草二千束、銀五十兩、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,常人盜糧二百石、草四千束、銀一百兩、錢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,亦照前擬,充軍。以上人犯,俱依律併贓論罪,仍各計入己之贓,數滿方照前擬斷;不及數者,照常發落。若正犯逃故者,於同㸑家屬名下追賠,不許濫及各房親屬。其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,有侵盜者,俱照腹裏例擬斷。 一、凡沿邊、沿海錢糧,有侵盜銀二百兩、糧四百石、草八千束、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,漕運錢糧,有侵盜銀三百兩、糧六百石以上,俱照本律,仍作真犯死罪。係監守盜者,斬;係常人盜者,絞。奏請定奪。 [萬曆]十五年正月題奉欽依:除係真正監守自盜與真盜官物者,不論雜犯,俱行刺、配。如係查盤坐侵,及非真盜而以監守自盜論者,照依節年會議,雜犯准徒,仍行免刺。 一、十四年十二月本部題:為遵明旨,酌情法,以便通行事。奉聖旨:盜犯贓貫,原有正律。但近來問刑官失於詳審,任情擬斷,以致罪有枉濫,法碍遵行。你部裡既叅酌適中,以後真盜實贓,不論犯徒、減徒,務遵前旨行。其查盤坐侵等項,照舊免刺,不必引用新例。 一、[萬曆]十八年五月內[四川]司問過犯人張進等,偷盜庫銀緣由,大理寺題,奉聖旨:張進、趙保、鮑舉,都著錦衣衛,用二號大枷,於工部門首枷號兩個月,滿日發遣。以後偷盜銀兩的,照這例行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