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(1610)
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→ Zhengwen 正文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賊盜 → Qiedao 竊盜 | |
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,笞五十,免刺;但得財者,以一主為重,併贓論罪;為從者,各減一等。以一主為重,謂如盜得二家財物,從一家贓多者科罪。併贓論,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,計贓四十貫,雖各分得四貫,通算作一處,其十人各得四十貫之罪。造意者為首,該杖一百;餘人為從,各減一等,止杖九十之類。餘條准此。初犯,並於右小臂膊上刺「竊盜」二字;再犯,刺左小臂膊;三犯者,絞。以曾經刺字為坐。 掏摸者,罪同。 若軍人為盜,雖免刺字,三犯,一體處絞。 一貫以下,杖六十。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,杖七十。 二十貫,杖八十。 三十貫,杖九十。 四十貫,杖一百。 五十貫,杖六十,徒一年。 六十貫,杖七十,徒一年半。 七十貫,杖八十,徒二年。 八十貫,杖九十,徒二年半。 九十貫,杖一百,徒三年。 一百貫,杖一百,流二千里。 一百一十貫,杖一百,流二千五百里。 一百二十貫,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 一、[正統]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[英宗]皇帝聖旨:「今後竊盜,初犯刺右臂的,革後再犯,刺左臂。若兩臂俱刺,赦後又犯的,准三犯論。還將所犯赦前赦後,明白開奏定奪。」欽此。 [萬曆]十六年正月題奉欽依:今後審錄官員,凡遇三犯竊盜,中有贓數不多,或在赦前一次、赦後二次,或赦前二次、赦後一次者,俱遵照恩例,併入矜疑辯問,疏內參酌,奏請改遣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