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(1610)

律/lü 292 | Qiedao 竊盜 (Theft)

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,笞五十,免刺;但得財者,以一主為重,併贓論罪;為從者,各減一等。以一主為重,謂如盜得二家財物,從一家贓多者科罪。併贓論,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,計贓四十貫,雖各分得四貫,通算作一處,其十人各得四十貫之罪。造意者為首,該杖一百;餘人為從,各減一等,止杖九十之類。餘條准此。初犯,並於右小臂膊上刺「竊盜」二字;再犯,刺左小臂膊;三犯者,絞。以曾經刺字為坐。

掏摸者,罪同。

若軍人為盜,雖免刺字,三犯,一體處絞。

一貫以下,杖六十。

一貫之上至一十貫,杖七十。

二十貫,杖八十。

三十貫,杖九十。

四十貫,杖一百。

五十貫,杖六十,徒一年。

六十貫,杖七十,徒一年半。

七十貫,杖八十,徒二年。

八十貫,杖九十,徒二年半。

九十貫,杖一百,徒三年。

一百貫,杖一百,流二千里。

一百一十貫,杖一百,流二千五百里。

一百二十貫,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[正統]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[英宗]皇帝聖旨:「今後竊盜,初犯刺右臂的,革後再犯,刺左臂。若兩臂俱刺,赦後又犯的,准三犯論。還將所犯赦前赦後,明白開奏定奪。」欽此。

條例/tiaoli 2

[萬曆]十六年正月題奉欽依:今後審錄官員,凡遇三犯竊盜,中有贓數不多,或在赦前一次、赦後二次,或赦前二次、赦後一次者,俱遵照恩例,併入矜疑辯問,疏內參酌,奏請改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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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u 序

Zongmu yu mulu 總目與目錄

Banben ximu 版本細目

Zhutu 諸圖

Sangfu zhidu 喪服制度

Fulu 附錄

Zhengwen 正文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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