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(1610)
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→ Zhengwen 正文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賊盜 → Daozei wozhu 盜賊窩主 | |
律/lü 301 | Daozei wozhu 盜賊窩主 (The Harborers of Thieves and Robbers) 凡強盜窩主,造意,身雖不行,但分贓者,斬。若不行,又不分贓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共謀者,行而不分贓,及分贓而不行,皆斬。若不行,又不分贓者,杖一百。 竊盜窩主,造意,身雖不行,但分贓者,為首論。若不行,又不分贓者,為從論。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。其為從者,行而不分贓,及分贓而不行,仍為從論。若不行,又不分贓,笞四十。 若本不同謀,相遇共盜,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,餘為從論。 其知人略賣、和誘人及強、竊盜後而分贓者,計所分贓,准竊盜為從論,免刺。 若知強、竊盜贓而故買者,計所買物,坐贓論;知而寄藏者,減一等;各罪止杖一百。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,俱不坐。 一、各處大戶家人佃僕,結搆為盜、殺官、劫庫、劫獄、放火,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。若大戶知情故縱,除真犯死罪外,其餘徒、流、杖罪,屬軍衛者,發邊衛;屬有司者,發附近;各充軍。 一、皇親功臣管莊、家僕、佃戶人等,及諸色軍民大戶,勾引來歷不明之人,窩藏強盜二名以上,竊盜五名以上,坐家分贓者,俱問發邊衛充軍。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,各依律從重科斷。干礙勳戚,叅究治罪。 一、各處無籍之徒,引賊劫掠以復私讐,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,比照奸細律條,處斬,梟首示眾。 一、知強、竊盜贓而接買、受寄,若馬驘等畜至二頭匹以上,銀貨坐贓至滿貫者,俱問罪,不分初犯、再犯,枷號一箇月發落。若三犯以上,不拘贓數多寡,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,俱免枷號,發邊衛充軍。 一、[弘治]十八年三月初四日節該欽奉[孝宗]皇帝聖旨:「今後捕獲強盜,不許私下擅自拷打,俱送問刑衙門,務要推究得實。若徇情扶同,致有冤枉,一體重罪不饒。」欽此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