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(1610)
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→ Zhengwen 正文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Shouzang 受贓 → Zaiguan qiusuo jiedai 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| |
凡監臨官吏挾勢,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者,並計贓,准不枉法論。強者,准枉法論。財物給主。 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,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,並計餘利,准不枉法論。強者,准枉法論。物貨、價錢並入官給主。 若於所部內買物,不即支價,及借衣服、器玩之屬,各經一月不還者,並坐贓論。 若私借用所部內馬、牛、駝、驘、驢,及車船、碾磨、店舍之類,各驗日計雇賃錢,亦坐贓論,追錢給主。 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,受者,笞四十;與者,減一等。若因事而受者,計贓,以不枉法論。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,及親故饋送者,不在此限。 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、借貸、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者,並與監臨官吏罪同。 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,及求索借貸之屬,各減在官時三等。 一、文武職官索取土官、夷人、猺獞財物,犯該徒三年以上者,俱發邊衛充軍。 一、凡[遼東]、[宣府]、[大同]、[延綏]、[甯夏]、[甘肅]、[固原]並[偏頭]等關,[直隸]、[薊州]、[密雲]等處各沿邊地方,各該鎮守總兵、副叅、遊擊、守備、都司、衛所等官,但有科歛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,計入己贓至三十兩以上,降一級,帶俸差操;百兩以上,降一級,改調煙瘴地面,帶俸差操;二百兩以上,照前調發,充軍;三百兩以上,亦照前調發,永遠充軍。其沿海地方有犯,亦照前例科斷。應改調及充軍者,俱發邊遠衛分。 一、[雲]、[貴]、[兩廣]、[四川]、[湖廣]等處流官,擅自科歛土官財物,僉取兵夫,徵價入己,強將貨物發賣,多取價利,各贓至滿貫,犯該徒三年以上者,問發附近衛所充軍。若買賣不曾用強,及贓數未滿者,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。其科歛財物明白公用,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,照常發落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