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
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 → 卷首 → Fu zhi 服制 | |
斬衰,三年: 子為父母,女在室并已許嫁者,及已嫁被出,而反在室者,同。子之妻同。 子為繼母,為慈母,為養母。子之妻同。繼母,父之後妻。慈母,謂母卒,父命他妾養己者。養母,謂自幼過房與人者,即為人後者之所後母也。 庶子為所生母,為嫡母。庶子之妻同。 為人後者,為所後父母。為人後者之妻同。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,高曾祖承重同。 妻為夫妾,為家長同。 齊衰,杖期: 嫡子、眾子為庶母,嫡子、眾子之妻同。庶母,父妾之有子者。父妾無子,不得以母稱矣。 子為嫁母。親生母,父亡而改嫁者。 子為出母。親生母,為父所出者。 夫為妻。父母在,不杖。 嫡孫,祖在為祖母承重。 齊衰,不杖期: 祖為嫡孫。 父母為嫡長子,及嫡長子之妻,及眾子,及女在室,及子為人後者。 繼母為長子、眾子。 前夫之子,從繼母改嫁于人,為改嫁繼母。 姪為伯叔父母。父之親兄弟及父親兄弟之妻也。 為己之親兄弟,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。 孫為祖父母,孫女在室、出嫁同。 為人後者,為其本生父母。 女出嫁,為本宗父母。 女在室,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,為其兄弟姊妹及姪,與姪女在室者。 女適人,為兄弟之為父後者。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。 妾為家長之正妻。 妾為家長父母。 妾為家長之長子、眾子,與其所生子。 為同居繼父,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。 齊衰,五月: 曾孫為曾祖父母,曾孫女同。 齊衰,三月: 元孫為高祖父母,元孫女同。 為繼父,先曾同居,今不同居者。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。 為同居繼父,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。 大功,九月: 祖為眾孫,孫女在室同。 祖母為眾孫、嫡孫。 父母為眾子婦,及女已出嫁者。 伯叔父母為姪婦,及姪女已出嫁者。姪婦,兄弟子之妻也。姪女,兄弟之女也。 妻為夫之祖父母。 妻為夫之伯叔父母。 為人後者,為其兄及姑,及姊妹在室者。既為人後,則於本生親屬,服皆降一等。 夫為人後,其妻為夫本生父母。 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,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。 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。姑即父之姊妹,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。 為己兄弟之子為人後者。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。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,及兄弟之子。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,及兄弟之女在室者。 小功,五月: 為伯叔祖父母祖之親兄弟。 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。 為再從兄弟,及再從姊妹在室者。 為同堂姊妹出嫁者。 為同堂兄弟之子,及女在室者。 為從祖姑在室者,即祖之親姊妹。 為堂姑之在室者,即父之同堂姊妹。 為兄弟之妻。 祖為嫡孫之婦。 為兄弟之孫,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。 為外祖父母,即母之父母。 為母之兄弟姊妹。兄弟即舅,姊妹即姨。 為姊妹之子,即外甥。 婦為夫兄弟之孫,即姪孫;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,即姪孫女。 婦為夫之姑,及夫姊妹,在室、出嫁同。 婦為夫兄弟,及夫兄弟之妻。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,及女在室者。 女出嫁,為本宗堂兄弟,及堂姊妹之在室者。 為人後者,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。 緦麻,三月: 祖為眾孫婦。 曾祖父母為曾孫。元孫同。 祖母為嫡孫、眾孫婦。 為乳母。 為族曾祖父母。即曾祖之兄弟。及曾祖兄弟之妻。 為族伯叔父母。即父再從兄弟。及再從兄弟之妻。 為族兄弟,及族姊妹在室者,即己三從兄弟姊妹,所與同高祖者。 為族曾祖姑在室者,即曾祖之姊妹。 為族祖姑在室者,即祖之同堂姊妹。 為族姑在室者,即父之再從姊妹。 為族伯叔祖父母,即祖同堂兄弟,及同堂兄弟妻。 為兄弟之曾孫,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。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。 為同堂兄弟之孫,及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。 為再從兄弟之子,及女在室者。 為從祖姑及堂姑,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。從祖姑即祖之親姊妹,堂姑即父之堂姊妹。 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。 為姑之子,即父姊妹之子。 為舅之子,即母兄弟之子。 為兩姨兄弟,即母姊妹之子。 為妻之父母。 為婿。 為外孫,男女同,即女之子女。 為兄弟孫之妻,即姪孫之妻。 為同堂兄弟之子妻,即堂姪之妻。 為同堂兄弟之妻。 婦為夫高曾祖父母。 婦為夫之伯叔祖父母,及夫之從祖姑在室者。 婦為夫之伯叔父母,及夫之堂姑在室者。夫之堂姑,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。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,及夫同堂兄弟之妻。 婦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者。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。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,即堂姪婦。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,及孫女之在室者。 婦為夫兄弟孫之妻,即姪孫之妻。 婦為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。 婦為夫兄弟之曾孫,即曾姪孫,女同。 女出嫁,為本宗伯叔祖父母,及從祖姑在室者。 女出嫁,為本宗再從伯叔父母,及堂姑出嫁者。 女出嫁,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,在室者同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