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
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 → 卷首 → Daqinglü fu 大清律附順治二年奏定 | |
真犯死罪,决不待時 凌遲處死 刑律: 謀反及大逆,但共謀者,不分首從。 謀殺祖父母、父母及期親尊長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已殺者。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、外祖父母,已殺者,罪與子孫同。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。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、父母,已殺者。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,及支解人者。 採生折割人者。 奴婢毆殺家長者,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。 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期親,若外祖父母者。 妻妾故殺夫者。 弟妹故殺兄姊,若姪故殺伯叔父母、姑及外孫。 故殺外祖父母者。 子孫毆祖父母、父母,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殺者。 斬罪决不待時 户律: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。 刑律: 謀反、大逆,祖父、父、子孫、兄弟,及同居之人,不分異姓,及伯叔父兄弟之子,不限籍之同異,年十六以上,不論篤疾、廢疾。 謀反、大逆,知情故縱隱藏者。 謀叛,但共謀者,不分首從。 逃避山澤,拒敵官兵者。 盜大祀神祇、御用祭器等物,及饗薦玉帛之屬者。 盜制書及起馬御寶、聖旨、起船符驗者。 盜乘輿服御物。 強盜得財者,不分首從。 以藥迷人圖財者,罪同強盜,不分首從。 強盜窩主,造意分贓者。若共謀者,行而不分贓,及分贓而不行。 謀殺人因而得財者,同強盜,不分首從。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、知州、知縣,軍士謀殺本管指揮、千戶、百戶,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,已殺者。 謀殺祖父母、父母及期親尊長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已行者。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,已殺者。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期親、外祖父母,已行者。若緦麻以上親,已殺者,罪與子孫同。 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已行者。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,及支解人,為從者。 採生折割人,為從者。 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。 造畜蠱毒殺人,及教令者。 造魘魅符書,呪詛殺人者。 部民毆本屬知府、知州、知縣,軍士毆本管指揮、千戶、百戶,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。 毆受業師死者。 奴婢毆家長死者。 雇工人毆家長死者。 妻妾毆夫死者。 卑幼毆本宗小功、大功兄姊尊屬死者。 弟妹毆兄姊,若姪毆伯叔父母、姑,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。 子孫毆祖父母、父母,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。 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上尊長死者,與夫毆同。 妻妾毆故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。 姦小功以上親,強者。 姦從祖祖母、姑,在室,從祖伯叔母,從父姊妹,母之姊妹,及兄弟妻、兄弟子妻,強者。 姦父祖妾,伯叔母、姊妹、子孫之婦、兄弟之女,及與和者。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。 絞罪决不待時 户律: 兄亡收嫂,弟亡收弟婦者。 刑律: 謀叛知情故縱、隱藏者,若謀而未行,為首者逃避山澤,不服追喚者。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、知州、知縣,軍士謀殺本管指揮、千戶、百戶,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,已傷者。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,已傷者。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,已傷者,罪與子孫同。 妻妾毆夫至篤疾者。 卑幼毆本宗小功、大功兄姊尊屬篤疾者。 弟妹毆兄姊,若姪毆伯叔父母、姑,外孫毆外祖父母,刃傷及折肢瞎一目者。 罵祖父母、父母,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。 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。 子孫告祖父母、父母,妻妾告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誣者。 姦從祖祖母、姑,在室,從祖伯叔母、姑、從父姊妹、母之姊妹,及兄弟妻、兄弟子妻,及與和者。 真犯死罪監候,再審奏決。 斬罪監候 吏律: 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。 大臣、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。 文官非有大功勳,所司朦朧奏請封公、侯爵者,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。 姦邪進讒言,左使殺人者。 犯罪該死,巧言諫免,暗邀人心者。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,紊亂朝政者。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,不執法律,聽從上司官主使,出入人罪者。 諸衙門官吏,與近侍人員互相交結,漏泄事情,夤緣作弊,扶同奏啟者。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,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。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,妄生異議,變亂成法者。 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、聖旨、起船符驗、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。 奏事及當該官吏,若有規避,增減緊關情節,朦朧奏准施行者。 聞知調兵討襲外番,及收捕反逆賊徒,機密大事,漏泄於敵人者。 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。 增減官文書,因而失誤軍機者,無問故失。 漏使印信,因而失誤軍機者。 户律: 販私鹽拒捕者。 禮律: 儀禮司將應朝見官員人等留難,不即引見者。 百工技藝之人,應有可言之事,亦許奏聞,各衙門但有阻當者。 兵律: 向太廟、太社及宮殿射箭、放彈、投擲磚石,傷人者。 在京被極刑家屬,并經斷人朦朧充當近侍及宿衛,守把皇城、京城門禁者,當該官司聽囑,及受財容令充當者。 文武官、內官、廚子、校尉牌面偽造者。 貪取來降人財物,因而殺傷人,及中途逼勒逃竄者。 飛報軍情,隱匿不速奏聞,因而失誤軍機者。 邊將取索軍器、錢糧等物,不即奏聞,及不依式申報,因而失誤軍機者。 軍器、糧草臨敵缺乏,及承調遣,不依期策應,告報軍期違限,因而失誤軍機者。 軍臨敵境,託故違期三日不至者。 邊將不固守,及守備不設,因而失陷城寨者。 與賊臨境,望高巡哨之人,失於飛報,以致陷城損軍者。 官軍臨陣先退,及圍困敵城而逃者。 軍人私出外境,擄掠傷人,為首者。 於已附地面擄掠者,不分首從。 守禦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,棄城而逃者。 牧民官激變良民,失陷城池者。 軍器輒棄毀者,二十件以上。 犯夜拒捕及打奪,因而毆人致死者。 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,及境外姦細入境內,探聽事情,接引起謀之人。 將人口、軍器出境及下海,因而走泄事情者。 實封公文,中途邀截取回者。 出使馳驛違限,因而失誤軍機者。 調遣軍馬及報軍務、軍情文書,故不遣使給驛,因而失誤軍機者。 軍需管送違限,以致臨敵缺乏,失誤軍機者。 刑律: 造讖緯、妖書、妖言,及傳用惑眾者。 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。 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。 因盜而姦者。 劫囚者。 私竊放囚人逃走,因而殺人者。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,勾攝公事,及捕獲罪人,聚眾打奪,因而殺人,及聚至十人,為首者。 白晝搶奪傷人者。 失火行船,遭風搶奪,傷人者。 略誘、略賣良人,因而殺人者。 卑幼發尊長墳塚,開棺椁見屍者。 若棄屍賣墳地者。 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。 子孫毀棄祖父母、父母,及奴婢、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。 謀殺人,造意者。 奉制命出使,而官吏謀殺,已殺者。 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,姦夫。 用毒藥殺人者。 故殺者。餘條以故殺論者,准此。 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,因而致死者。 庸醫故違本方,詐療疾病取財,因而致死,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。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。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。 奉制命出使,而官吏毆之至死者。 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、佐貳官、首領官死者。 首領官及屬官、佐貳官毆長官死者。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,勾攝公事,而毆死者。 奴婢毆良人死者。 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,傷者。 奴婢毆家長之緦麻、小功、大功親死者。 雇工人毆家長之期親,若外祖父母死者。 雇工人毆家長之緦麻、小功、大功親死者。 妾毆正妻死者。 毆妻之父母死者。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、小功、大功兄姊尊屬死者。 妻妾毆夫之緦麻尊長至死者。 毆繼父至死者。 告謀反叛逆官司,不即受理掩捕,以致聚眾攻陷城池,及劫掠人民者。 詐為制書及增減者。 詐傳詔旨者。 各衙門當該官吏,將奏准合行事理,妄稱奉旨追問者。 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、符驗、夜巡銅牌、茶鹽引者。 詐假官,假與人官者。 詐稱內使及內院六部、監察御史、按察司官,在外體訪事務,煽惑人民者。 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,體察事務,煽惑人民者。 姦緦麻親及妻,若妻前夫之女,及同母異父姊妹,強者。 姦從祖祖姑、出嫁從祖姑,強者。 男婦誣執親翁,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。 姦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,強者。 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,因而盜取財物者。 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,係官積聚之物者。 犯罪拒捕殺人者。 罪囚反獄在逃者。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。 死囚令人自殺,子孫為祖父母、父母,奴婢、雇工人為家長者。 絞罪監候 吏律: 棄毀官文書,事干軍機錢糧者。 户律: 強奪良家妻女,姦占為妻妾者。 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。 背夫逃走,因而改嫁者。 稅糧違限一年之上,不足提調部糧官吏。 以私債強奪人妻妾、子女,因而姦占婦女者。 禮律: 師巫假降邪神。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,煽惑人民,為首者。 兵律: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。 不係宿衛應直,合帶兵杖之人,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。 從車駕行,而逃百戶以上。 在宮殿內營造,至申時分照數點出,其不出者。 至夜持杖入殿門者。 內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內者。 向太廟及宮殿射箭、放彈、投石者。 越皇城者。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。 文武官、內官、廚子、校尉牌面詐帶朝參,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,有所求為者。 私使軍人出境,因而致死者。 或被賊拘執至三名者。 官軍征討,私逃再犯。 軍人在逃,三犯。 犯夜拒捕及打奪,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。 越渡沿邊關塞,因而出外境者。故縱同罪。 將人口、軍器出境及下海者。 刑律: 盜各衙門官文書,事干軍機錢糧者。 私竊放囚人逃走,因而傷人者。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,勾攝公事,及捕獲罪人,聚眾打奪,因而傷人者。 殺人及聚至十人,下手致命者。 率領家人隨行打奪,家人亦曾傷人者。 竊盜三犯掏摸,罪同軍人為盜三犯。 略誘、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。 發塚開棺椁見屍者。 竊盜一百二十兩以上者。 子孫於祖父母、父母,奴婢、雇工人於家長墳墓內,薰狐狸燒屍者。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。若傷而不死,造意者。 奉制命出使,而官吏謀殺已傷者。 姦夫自殺其夫,姦婦雖不知情。 鬬毆殺人者,餘條以鬬毆論者,依此。 同謀共毆人,因而致死,下手者。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竅中,及屏去人服食,至死者。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。 皇家袒免以上親,而毆之篤疾者。 奉制命出使,而官吏毆之,及部民毆本屬知府、知州、知縣,軍士毆本管指揮、千戶、百戶,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,折傷者。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、佐貳官、首領官篤疾者。 首領官及屬官、佐貳官毆長官篤疾者。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,勾攝公事,而毆至篤疾者。 以威力制縛人,及私家拷打監禁,因而致死者。 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。 良人毆他人奴婢,若死,及故殺者。 故殺緦麻、小功親奴婢者。 毆緦麻、小功、大功親雇工人至死,及故殺者。 奴婢過失殺家長者。 若毆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者。 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,若外祖父母,折傷者。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,外祖父母,故殺雇工人者。 妾毆正妻至篤疾者。 夫毆妻至死者。 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。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、小功、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。 尊長毆卑幼緦麻、小功、大功至死者。 故殺同堂弟妹、堂姪及姪孫者。 嫡、繼、慈、養母殺子孫,致令絕嗣者。 妻毆卑屬至死者。 故殺夫之兄弟子者。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。 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。 奴婢罵家長者。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。 誣告人,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。 誣告人死罪,所誣之人已決者。 詐為制書,及增減未施行者。 詐為將軍、總兵官、衙門六部、都察院、都指揮使司、內外各衛指揮使司、守禦、千戶所文書,套畫押字,盜用印信,及空紙用印者。 詐傳皇后懿旨,皇太子、親王令旨者。 私鑄銅錢者,匠人罪同。 強姦者,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。 姦從祖祖姑、出嫁從祖姑者。姦親屬妾,強者。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,若妻者。 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。 犯罪拒捕,毆人至折傷以上者。 官吏懷挾私讎,故禁平人,因而致死者。 獄卒陵虐罪囚,剋減衣糧,因而致死者。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,致囚反獄及殺人者。 官吏受財枉法,有祿人八十兩,無祿人一百二十兩;不枉法,有祿人一百二十兩以上,餘條以枉法論者,依此。 雜犯死罪准徒五年 斬罪 户律: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,朦朧擅將出外者。 禮律: 稱訴冤枉,借用印信、封皮入遞,借者及借與者。 刑律: 盜內府財物者。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,不分首從,併臧論罪。四十兩餘條,以監守盜論者,依此。 絞罪 吏律: 軍官犯罪,不請旨上議,當該官吏。 兵律: 車駕行處,軍民衝入儀仗內者。 衝入儀仗內,訴事不實者。 在京守禦官軍,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,逃軍買求者。 刑律: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,不分首從,併贓論罪。八十兩餘條,以常人盜官物論者,依此。 塚先穿陷,及未殯埋,開棺槨見屍者。 邊遠充軍 吏律: 官員乞養子詐冒承襲者,他人教令者,官司知而聽行者。 戶律: 詐稱軍人,不當軍民差役者。 寺觀、庵院不許私自創建增置,違者。 兵律: 不係宿衛應直,合帶兵仗之人,但持寸刃入皇城門內者。 門官、宿衛官軍故縱者,從車駕行而逃者。 內使私將兵器進入皇城門內者。 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。 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。 將帥擅調軍馬及所擅發與者。 若不即調遣會合,或不即申上司,及鄰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。 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,提撥軍馬者,非奉御寶、聖旨,不得擅離汛地。若軍官有改除別職,或犯罪取發,如無奏奉聖旨,亦不許擅動,違者。 被賊侵入境內,擄掠人民。 軍人私出外境,擄掠傷人,為從者。 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,不操練軍士,及城池不完,衣甲、器仗不整,再犯;小旗隄備不嚴,撫馭無方,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,親管指揮、千戶、百戶、鎮撫。 軍人關給軍器私賣者。 若私使出境,因而致死,或被賊拘執者。 本管官吏容隱不舉,及虛作逃亡報官者。 軍官、軍人聽從公侯役使,及不出征時,輒於公侯門首伺立者。 從征守禦官軍人在逃,再犯者。 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,軍人在逃,再犯。 各處守禦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者,逃軍買求者,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。 刑律: 誣告充軍者。民告抵充軍役,軍告者。 內外各衛指揮、千戶、百戶、鎮撫、小旗,不得接受公侯所與金銀、段匹、衣服、糧米、錢物,若受者。 充軍 名例: 軍官有犯私罪該徒流者,照依地里遠近,發各衛。 軍官軍人犯罪,該徒五等,皆發二千里。內衛分流三等,照依地里遠近,發各衛。 殺死軍人者,依律處死,仍將正犯餘丁抵數。 在京軍民,若犯杖八十以上者,軍發外衛。 吏律: 守禦去處千百戶、鎮撫有缺,具本奏聞選用。若先行委人權管,希望實授者,當該官吏,各罷職役。 户律: 跟隨官員,隱蔽差役者。 兵律: 內使出入不服搜檢者。 軍人不親出征,雇倩人冒名代替者,替身收籍,正身依舊各充軍。 邊將私令軍人於外境擄掠人口、財物者。 軍人出征,獲到馬匹,軍官賣者。 軍官私賣軍器者。 管軍百戶及總旗、小旗、軍吏,縱放軍出百里之外,買賣或種田土,或隱占在己,使喚空歇軍役,罪止者。若小旗、總旗、百戶縱放軍人,本管指揮、千戶、鎮撫、當該首領官吏,故縱不舉,及指揮、千戶、鎮撫故縱軍人,百戶、總小旗知而不首告者。 軍官、軍人從軍征討,私逃還家,及逃往他所,再犯;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,三犯;知情窩藏者,本管目頭知情故縱者。 在京各衛軍人在逃,初犯者。 不行用心鈐束小旗,名下逃去五名者。 軍出百里之外,不給引者,以逃軍論。 刑律: 起發充軍囚徒,中途在逃,押解人、長押官故縱者。 應充軍囚徒,斷決後限外,無故稽留不送,因而在逃者。就將提調官吏,抵犯人之罪,發遣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