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
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 → 正文 - Text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Mingli 名例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體例也 →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| |
律/lü 20 |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發未論決又犯罪者,從重科斷。已徒、已流而又犯罪者,依律再科後犯之罪,不在從重科斷之限。其重犯流者,依工樂戶留住法,三流並決杖一百,於配所拘役四年。若徒而又犯徒者,依後所犯杖數決訖,併該徒年限議擬明白,照數決訖,仍令應役,通前亦總不得過四年。謂先徒三年,已役一年,又犯徒三年者,止加杖一百、徒一年之類,則總徒不得過四年,三流雖並杖一百,俱役四年。若先犯徒年未滿者,亦止總役四年。其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者,亦各依後犯笞、杖數決之,仍舊應役。其應加杖者,亦如之。謂工樂戶及婦人犯者,亦依律科之。重犯徒流,或拘役,或收贖,亦總不得過四年。重犯笞杖,亦照數決之。 一、先犯雜犯死罪,運炭、納米等項未完,及做工等項未滿,又犯雜犯死罪者,決杖一百,除杖過數目准銀七分五釐,再收贖銀四錢五分。又犯徒、流、笞、杖罪者,決其應得杖數。五徒三流,各依律收贖,銀數仍照先擬發落。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,奏請定奪。 一、先犯徒、流罪,運炭、做工等項未曾完滿,又犯雜犯死罪,除去先犯罪名,止擬後犯死罪,運炭、做工等項。若又犯徒、流罪者,依已徒而又犯徒,將所犯杖數,或的決,或納銀,仍總徒不得過四年。又犯笞、杖者,將後犯笞、杖,或的決,或納銀,仍照先擬發落。 一、先犯笞、杖罪,運炭、做工等項未曾完滿,又犯雜犯死罪,除去先犯罪名,止擬後犯死罪,運炭、做工等項。又犯徒、流罪,將先犯罪名,或納銀,或的決,止擬後犯徒、流。又犯笞、杖罪,若等者,從先發落;輕重不等者,從重發落;餘罪俱照前納銀的決。 一、在京在外問擬一應徒罪,俱免杖。其已徒而又犯徒,該決訖所犯杖數,總徒四年者,在京遇熱審,在外遇五年審錄,俱減一年。若誣告平人死罪未決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加役三年,律比照已徒而又犯徒,總徒四年者,雖遇例不減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