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
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 → 正文 - Text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Mingli 名例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體例也 → Jiajian zuili 加減罪例 | |
凡稱「加」者,就本罪上加重。謂如人犯笞四十,加一等,即坐笞五十;或犯杖一百,加一等,則加徒減杖,即坐杖六十、徒一年;或犯杖六十、徒一年,加一等,即坐杖七十、徒一年半;或犯杖一百、徒三年,加一等,即坐杖一百、流二千里;或犯杖一百、流二千里,加一等,即坐杖一百、流二千五百里之類。稱「減」者,就本罪上減輕。謂如人犯笞五十,減一等,即坐笞四十;或犯杖六十、徒一年,減一等,即坐杖一百;或犯杖一百、徒三年,減一等,即坐杖九十、徒二年半之類。惟二死、三流,各同為一減。「二死」謂絞、斬,「三流」謂流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,各同為一減。如犯死罪,減一等,即坐流三千里;減二等,即坐徒三年。犯流三千里者,減一等,亦坐徒三年。加者,數滿乃坐。謂如贓加至四十兩,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,雖少一分,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。又加罪止於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不得加至於死。本條加入死者,依本條。加入絞者,不加至斬。 一、在京法司,每年熱審,以命下之日為始,至六月終止。其在外五年審錄,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,出境日止。雜犯准徒五年者,減去一等;徒、杖以下,俱減等;枷號並笞罪,俱釋放。悉遵照敕旨行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