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

律/lü 48 | Guanyuan xiyin 官員襲廕

凡文武官員應合襲職事,並令嫡長子孫襲廕。如嫡長子孫有故,或有亡歿、疾病、奸盜之類,嫡次子孫襲廕。若無嫡次子孫,方許庶長子孫襲廕。如無庶出子孫,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。若庶出子孫及弟姪,不依次序,攙越襲廕者,杖一百、徒三年,仍依次承襲。其軍官子孫年幼,未能承襲者,本管衙門保勘明白,申部奏聞,朝廷紀錄姓名,關請俸給,優贍其家。候年一十六歲,起送兵部,方令襲職,管軍辦事。如委絕嗣,無可承襲者,亦令本人妻小,依例關請俸給,養贍終身。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,瞞眛官府,詐冒承襲者,乞養子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。本家所關俸給,事發之日截日住罷。他人教令者,並與乞養干犯人同罪。若當該官司,知其攙越、詐冒罪而聽行,與同罪,不知者不坐。若受財扶同保勘,以枉法從重論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武職守城失機,貽患邊方者,及武職臨陣退怯,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,并不准襲。有犯不孝,致典刑者,取祖父次子孫承繼,本犯子孫不許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武職有因年遠及典刑等項,例不應襲,而有嫡子孫弟姪者,給與冠帶、操備,月支米一石。有功,照舍人例陞賞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武職降調充軍,本身再不准襲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降級官見在,而子孫願就見降職事者,准令襲。逃官不知去向三年者,亦准襲。被告脫逃,該徒以上,問革為民者,至六十,仍許襲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旁枝承襲例,如高曾祖原係功陞總小旗,以後從曾伯叔祖,或從伯叔祖、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,指揮革襲,試百戶;千戶革襲,署百戶。子孫准承襲百戶,革充冠帶。總旗一輩子孫,止替旗役。其試職、署職,如無軍功,雖遇例,不許實授。若高曾祖不係功陞旗役者,旁枝子孫不准承襲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武職為人命典刑充軍者,子孫襲職,調別衛。凡調者不許還原衛。為事脫逃革職者,子孫仍照舊例襲職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應襲舍人犯劫盜者,弟姪照祖職降一等承襲。該優給者,依此例。

條例/tiaoli 8

一、軍職犯知強盜後分贓,滿數充軍者,子孫襲職,或優給,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。

條例/tiaoli 9

一、故官子女幼者,給全俸;女出嫁,住支;父母老者,給全俸,終身。

條例/tiaoli 10

一、武臣在任亡故,及征傷失陷者,自指揮至所鎮撫妻,並給米五石,終身。無子孫者,亦如之。為事亡故,無承襲者,不給。

條例/tiaoli 11

一、武職年老戶無承襲者,支全俸優給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軍職襲替,有不由軍功,例該減革,卻行捏奏兵部,官吏阻壞選法者,問調邊衛,帶俸差操。

條例/tiaoli 13

一、軍官子孫告要襲替,移文保勘,如雲南、貴州、四川、廣東、廣西、福建、江西、浙江十五年之外,直隸、江南、湖廣、陝西、河南、山東、山西、遼東十二年之外,人、文不曾到部者,不准襲替,發原衛所,隨舍餘食糧差操。中間果因追徵錢糧未完,緣事提問未給,及年幼例不應襲,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,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年、直隸等處十二年之內,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,及限內告有執照者,照舊襲替。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掯財物,故意刁難,不與保送者,問發,帶俸差操。

條例/tiaoli 14

一、保到軍職應襲兒男、弟姪,但有姻族并無干人奏告姦生、乞養、倫序不明等情,已經勘明,繳報兵部,原告又行掜詞奏告者,問罪,屬軍衛者,調邊衛差操;屬有司者,發邊外為民;應襲者,即與入選,原詞立案不行。

條例/tiaoli 15

一、官軍、軍丁有將戶內弟姪、子孫過房與人,或被官豪勢要和買,改易姓名者,不分年歲遠近,許其取贖,歸宗聽繼。若占恡不發者,所在官司,追究治罪。其誘買各邊軍丁者,問發極邊衛分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16

一、軍職犯該人命、失機、強盜真犯死罪,及饒死充軍,不分已決遣、監故,并強盜、脫逃、自縊,子孫俱不准承襲。

條例/tiaoli 17

一、軍職犯該侵盜錢糧,問擬永遠軍罪,例應次房子孫承襲者,除正犯見在,及有子孫務要追贓,完日方許保送得襲之人承襲。若正犯故絕,遺有該追錢糧,准令得襲之人先行承襲,扣俸還官。若贓銀至數百兩,米數百石以上,扣至十年,猶不能完者,餘贓應否開豁,撫按官勘明,奏請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18

一、各處保送衛所襲替軍職,務要嚴加查覈,但係管運曾經漕司參提,應追還官、入官贓銀,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,或犯該充軍降級,曾經完結,果無違礙,方許保送。如有朦朧保送者,掌印官及首先出結之人問罪,帶俸差操。有贓,以枉法從重論。承襲之人,照舊監追,完日降一級,承襲。其有不係充軍降級,勘產盡絕,不能辦納者,許其先行襲替,扣俸還官。

條例/tiaoli 19

一、軍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,用財買囑冒襲,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,已經到部襲過者,其冒襲之人,并保勘之官罷職揭黃,永不得襲。其保勘官,將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。衛所并都司掌印、僉書官連名保結者,俱依律減等科斷。有贓者,並以枉法論。若朦朧保送,違礙子孫弟姪者,俱照常發落。其異姓買襲之人,比照乞養子冒襲律,發邊衛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20

一、各處土官襲替,其通事人等,及各處逃流、軍囚、客人等,有撥置土官親族,不該承襲之人爭襲,劫奪讎殺者,俱問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21

一、應襲舍人,若父見在,詐稱死亡,冒襲官職者,事發問罪,調邊衛充軍。候父故之日,許令以次兒男承襲。如無以次兒男,令次房子孫承襲。

條例/tiaoli 22

一、校尉事故,必須冊籍有名,親生兒男、弟姪替補。若官旗將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,問罪。官、旗調外衛,帶俸食糧差操;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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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首

正文 - Tex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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