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
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 → 正文 - Text → Li lü 吏律 → Gongshi 公式 → Mokan juanzong 磨勘卷宗 | |
凡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,曾經監察御史、提刑按察司照刷,駁問遲錯,經隔一季之後,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,提調掌印官吏,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,一分笞五十,每一分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刑名造作等事,可完而不完,應改正而不改正者,過一季笞四十,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受財者,計贓以枉法從重論。若有隱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,一宗笞四十,每一宗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事干錢糧者,一宗杖八十,每一宗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有所規避者,從重論。若官吏文書內或有稽遲未行,或有差錯未改,聞知事發將吊查,旋補未完捏作已完、未改正捏作已改正文案,以避遲錯者,錢糧,計所增數,以虛出通關論;刑名等事,以增減官文書論。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,及扶同旋補作弊者,同罪。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,不坐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