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

律/lü 276 | Qiedao 竊盜

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,笞五十,免刺。但得財,不論分贓、不分贓,以一主為重,併贓論罪。為從者,各,指上得財、不得財言,減一等。以一主為重,謂如盜得二家財物,從一家贓多者科罪。併贓論,謂如十人共盜,得一家財物,計贓四十兩,雖各分得四兩,通算作一處,其十人各得四十兩之罪。造意者為首,該杖一百,餘人為從,各減一等,止杖九十之類。餘條准此。初犯,並于右小臂膊上刺「竊盜」二字;再犯,刺左小臂膊;三犯者,絞監候。以曾經刺字為坐。掏摸者,罪同。若軍人為盜,或竊,或掏摸,贓至一百二十兩者,雖免刺字,三犯,立有文案明白,一體處絞監候。

一兩以下,杖六十。

一十兩,杖七十。

二十兩,杖八十。

三十兩,杖九十。

四十兩,杖一百。

五十兩,杖六十、徒一年。

六十兩,杖七十、徒一年半。

七十兩,杖八十、徒二年。

八十兩,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

九十兩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

一百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里。

一百一十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五百里。

一百二十兩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

一百二十兩以上,絞監候。三犯,不論贓數,絞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凡遇三犯竊盜中有贓數不多,或在赦前一次、赦後二次,或赦前二次、赦後一次者,併入矜疑辨問,疏內參酌,奏請改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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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首

正文 - Tex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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