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(1646)

律/lü 351 | Guanli shoucai 官吏受財

凡官吏因事受財者,計贓科斷,無祿人,各減一等;官,追奪除名;吏,罷役,贓止一兩,俱不敘用。說事過錢者,有祿人,減受錢人一等;無祿人,減二等。如求索、科斂、嚇詐等贓,及事後受財過付者,不用此律,罪止杖一百、徒二年。有贓者,過錢而又受錢,計贓從重論。若贓重,從本律。

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

枉法贓,各主者,通算全科。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,受一人財固全科,如受十人財,一時事發,通算作一處,亦全科其罪。若犯二事以上,一主先發,已經論決,其他後發,雖輕若等,一并論之。

一兩以下,杖七十。

一兩至五兩,杖八十。

一十兩,杖九十。

一十五兩,杖一百。

二十兩,杖六十、徒一年。

二十五兩,杖七十、徒一年半。

三十兩,杖八十、徒二年。

三十五兩,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

四十兩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

四十五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里。

五十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五百里。

五十五兩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

八十兩,真絞監候

不枉法贓,各主者通算,折半科罪。雖受有事人財,判斷不為曲法者,受一人之財,不半科。如非一人財,一時事發,通算作一處,折半科罪,准半折者,皆依此。

一兩以下,杖六十。

一兩之上至一十兩,杖七十。

二十兩,杖八十。

三十兩,杖九十。

四十兩,杖一百。

五十兩,杖六十、徒一年。

六十兩,杖七十、徒一年半。

七十兩,杖八十、徒二年。

八十兩,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

九十兩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

一百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里。

一百一十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五百里。

一百二十兩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

一百二十兩以上,真絞監候

無祿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

枉法,扶同聽行及故縱之類,一百二十兩,絞監候。

不枉法,一百二十兩之上,罪止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凡在官人役,取受有事人財,律無正條者,果於法有枉縱,俱以枉法計贓科罪。若屍親鄰證等項,不係在官人役,取受有事人財,各依本等律條科斷,不在枉法之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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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首

正文 - Tex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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