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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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分八字之義 (Sens des Huit Caractères) 以 以者,與實犯同。謂如監守、貿易官物,無異實盜,故以枉法論,以盜論,並除名、刺字,罪至斬、絞,並全科 准 准者,與實犯有間矣。謂如准枉法、准盜論,但准其罪,不在除名、刺字之例,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 皆 皆者,不分首從,一等科罪。謂如監臨主守職役,同情盜所監守官物,併贓滿數,皆斬之類。 各 各者,彼此同科此罪。謂如諸色人匠撥赴內府工作,若不親自應役,雇人冒名,私自代替,及替之人,各杖一百之類。 其 其者,變於先意。謂如論八議罪犯,先奏請議,其犯十惡,不用此律之類。 及 及者,事情連後。謂如彼此俱罪之臟,及應禁之物則沒官之類。 即 即者,意盡而復明。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,眾證明白,即同獄成之類。 若 若者,文雖殊而會上意。謂如犯罪未老疾,事發時老疾,以老疾論,若在徒年限內老疾者,亦如之之類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