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名例律 Mingli lü → Mingli lü shang 名例律上名者,五刑之罪名。例者,五刑之體例也。 → Liufan zaidao huishe 流犯在道會赦 | |
律/lü 17 | Liufan zaidao huishe 流犯在道會赦 凡流犯在道會赦,赦以奉旨之日為期,必於程限內未至配所會赦者,方准赦回。若雖未至配所,計行程過限者,不得以赦放。恐姦徒有意遷延,謂如流三千里,日行五十里,合該六十日程,未滿六十日會赦,不問已行遠近,並從赦放。若從起程日至奉旨日,總計有違限者,不在赦限,若在道有故者,不用此律。有故謂如沿途患病,或阻風,被盜,有所在官司保斯文憑者,皆聽除去事故日數,不入程限,故云不用此律。若於途中曾在逃,雖在程限內,遇赦亦不放免。其逃者身死,所隨家口願還者,聽。遷徙安置人,准此。軍罪亦同。 其流犯及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,及犯謀反;叛逆緣坐應流,若造畜蠱毒,採生折割人,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,並不在赦放之限。 其徒犯在道會赦,及已至配所遇赦者,俱行放免。流犯加徒者,亦免加徒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