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
律/lü 36 | Jiajian zuili 加減罪例

凡稱「加」者,就本罪上加重。謂如人犯笞四十,加一等,即坐笞五十。或犯杖一百,加一等,則加徒減杖,即坐杖六十、徒一年。或犯杖六十、徒一年,加一等,即坐杖七十、徒一年半。或犯杖一百、徒三年,加一等。即坐杖一百、流二千里。或犯杖一百、流二千里,加一等,即坐杖一百,流二千五百里之類。稱「減」者,就本罪上減輕。謂如人犯笞五十,減一等,即坐笞四十。或犯杖六十、徒一年,減一等,即坐杖一百。或犯杖一百、徒三年,減一等,即坐杖九十、徒二年半之類。惟二死、三流,各同為一減。二死謂絞、斬,三流謂流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,各同為一減,如犯死罪減一等,即坐流三千里;減二等,即坐徒三年。犯流三千里,減一等,亦坐徒三年。加者,數滿乃坐。謂如贜加至四十兩,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,雖少一分,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。又加罪止於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不得加至於死;本條加入死者,依本條。加入絞者,不加至斬。

條例/tiaoli 1

應擬枷號、杖笞之盜犯,時遇熱審,俱不准減免。

條例/tiaoli 2

凡例應枷責之犯,奉旨改為發遣者,俱免其枷責之罪。

條例/tiaoli 3

議處、議罪俱照本條律例定擬,其有情罪重大應從重定擬者,必折衷於法之至平至允,援引比照,不得擅用「加倍」字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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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奏 Xu Zo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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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圖 Zhutu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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