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名例律 Mingli lü →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→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 | |
律/lü 39 |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 凡律稱「與同罪」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,其情輕。止坐其罪。正犯至死者,同罪者減一等,罪止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正犯應刺,同罪者免刺,故曰不在刺字、絞、斬之律。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,其情重。全科。至死者絞。其故縱謀反、叛逆者,皆依本律斬、絞。凡稱「同罪」者,至死減一等;稱「罪同」者,至死不減等。 稱「准枉法論」、「准盜論」之類,事相類,而情輕。但准其罪,亦罪止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並免刺字。 稱「以枉法論」及「以盜論」之類,事相等,而情並重。皆與正犯同,刺字、絞、斬,皆依本律科斷。然所得同者律耳,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,則又不得而同焉。 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,該凌遲、斬、絞依律罪止擬絞者,俱要固監緩決,候逃囚得獲審豁。仍依本律科其減等受財枉法從重之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