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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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國家律令,參酌事情輕重,定立罪名,頒行天下,永為遵守。百司官吏務要熟讀,講明律意,剖決事務。每遇年終,在內在外,各從上司官考校。若有不能講解、不曉律意者,官,罰俸一月;吏,笞四十。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,有能熟讀講解,通曉律意者,若犯過失,及因人連累致罪,不問輕重,並免一次。其事干謀反、叛逆,不用此律。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,妄生異議,擅為更改,變亂成法即律令。者,斬。監候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