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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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65 | Shi yingzou buzou 事應奏不奏 凡應議之人有犯,應請旨而不請旨,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,即便拿問發落者。當該官吏照雜犯律處絞。 若文武職官有犯,應奏請而不奏請者,杖一百,有所規避,如懷挾故勘出入人罪之類。從重論。 若軍務錢糧選法、制度、刑名、死罪、災異,及事應奏而不奏者,杖八十;應申上而不申上者,笞四十。 若應議之人,及文武官犯罪,並軍務等事,已奏、已申、不待回報而輒施而行者,並同不奏、不申之罪。至死減一等。 其各衙門合奏公事,須要依律定擬罪名,具寫奏本,其奏事及當該官吏簽書姓名,現今奏本吏不簽名。明白奏聞。若官吏有規避,將所奏內增減緊關情節,朦朧奏准,未行者,以奏事不實論。施行以後,因事發露,雖經年遠,鞫問明白,斬。監候。非軍務錢糧,酌情減等。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,必先隨事詳陳可否,定擬稟說,若准擬者,方行。上司置立印署文簿,附寫所議之事略節緣由,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,以憑稽考。若將不合行事務,不曾稟上司。妄作稟准,及窺伺上司公務冗併,乘時朦朧稟說,致官不及詳察,誤准施行者,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,有所規避者從重論。詐傳官員言語本罪,詳見詐偽律。 凡州、縣官將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詳報上司,使民無可控愬者,革職,永不敘用。若已經詳報,而上司不接准題達者,革職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