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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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68 | Zhaoshua wenjuan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,可完不完。遲一宗、二宗,吏典,笞一十;三宗至五宗,笞二十;每五宗加一等,罪止笞四十。府、州、縣首領官及倉庫、務場局所、河泊等官,非吏典之比。各減一等。 失錯漏使印信,不簽姓名之類。及漏報,卷宗本多,而不送照刷。一宗,吏典,笞二十;二宗、三宗,笞三十;每三宗加一等,罪止笞五十。府、州、縣首領官,及倉庫、務場、局所、河泊等官,各減一等。其府、州、縣正官、巡檢,非首領官之比。一宗至五宗,罰俸一月;每五宗加一等,罰止三月。 若文卷刷出,錢糧埋沒,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,各從重論。 各部院衙門每月將已結、未結、科抄事件造冊分送六科,科抄並見理事件造冊分送各道勘對,限期其各部註銷。會稿事件即於註銷冊內將會稿衙門定議日期,逐一詳開移會,科道查核,倘有遲延違誤者,察參。 在京各衙門,凡關錢糧、刑名案件,每年八月內彙造印冊,送京畿道刷卷,有遲錯者,察參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