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吏律 Lilü → Gongshi 公式 → Mokan juanzong 磨勘卷宗 | |
凡照磨所官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,曾經布政司、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,經隔一季之後,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,提調掌印官吏,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,一分,笞五十,每一分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刑名、造作等事,可完而不完,應改正而不改正者,過一季,笞四十,一季後,每一月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受財者,計贜,以枉法從重論。 若有隱漏,已照刷過卷宗,不報磨勘者,一宗,笞四十,每一宗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事干錢糧者,一宗,杖八十,每一宗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有所規避者,從重論。 若官吏,文書內或有稽遲未行,或有差錯未改。聞知事發將調查。旋補文案,未完,捏作已完;未改正,捏作已改正。以避遲錯者,錢糧,計所增數,以虛出通關論;刑名等事,以增減官文書論。同僚若本管上司,知而不舉,及扶同旋補。作弊者,同罪。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,不坐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