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Huyi 戶役 → Tuolou hukou 脫漏戶口 | |
凡一家曰戶,全不附籍,若有田應出賦役者,家長,杖一百;若係無田不應出賦役者,杖八十。准附籍有賦照賦,無賦照丁。當差。 若將他家人隱蔽在戶不另報立籍,及相冒合戶附籍,他戶,有賦役者,本戶家長亦杖一百;無賦役者,亦杖八十。若將內外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,及相冒合戶附籍者,各減二等。所隱之人並與同罪,改正立戶,別籍當差。其同宗伯叔姪及婿,自來不曾分居者,不在此斷罪改正之限。 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,雖脫戶,然有役在身,有名在官。止依漏口法。 若曾立有戶。隱漏自己成丁十六歲以上。人口不附籍,及增減年狀,妄作老幼廢疾,以免差役者,一口至三口,家長杖六十,每三口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不成丁,三口至五口,笞四十,每五口加一等,罪止杖七十。所隱人口入籍,成丁者當差。 若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,罪亦如之。所隱之人與同罪,發還本戶,附籍當差。 若里長失於取勘,致有脫戶者,一戶至五戶,笞五十。每五戶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漏口者,一口至十口,笞三十,每十口加一等,罪止笞五十。本縣提調正官、首領官吏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,十戶,笞四十,每十戶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漏口者,十口,笞二十,每三十口加一等,罪止笞四十。知情者,并與犯人同罪。受財者,計贜,以枉法從重論。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,已責里長文狀,叮嚀省諭者,事發,罪從里長。如里長、官吏,知其漏脫之情,而故縱不問者,則里長、官吏與脫漏戶口之人同罪。若有受財者,并計贜以枉法從重論。 直隸各省編審察出增益人丁實數,繕冊奏聞,名為「盛世滋生戶口冊」,其徵收錢糧但據[康熙]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,續生人丁永不加賦。如額徵丁糧數內有開除者,即將各該省新增人丁補足額數。至新增人丁倘不據實開報,或有私派錢糧,及造冊之時藉端需索,該督撫嚴查題參。 八旗凡遇比丁之年,各該旗務將所有丁冊逐一嚴查,如有漏隱,即據實報出,補行造冊送部。如該旗不行詳查,經部察出,即交部查議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