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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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79 | Shouliu mishi zinü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、鄉貫子女,不送官司,而賣為奴婢者,杖一百、徒三年;為妻妾子孫者,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,各減良人罪一等。被賣之人不坐,給親完聚。 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。而賣為奴婢者,杖九十、徒二年半;為妻妾子孫者,杖八十、徒二年。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,各減良人罪一等。其被賣在逃之人,又各減一等。若在逃之罪重者,自從重論。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,罪亦如之。暫時隱藏在家者,不送官司。並杖八十。 若買者及牙保知情,減犯人罪一等,追價入官;不知者,俱不坐。追價還主。 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,杖一百、徒三年;為妻妾子孫者,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冒認他人奴婢者,杖一百。 八旗凡有呈報迷失幼童、幼女者,該管官取具本人族長等並無捏飾甘結,照例移咨兵部存案。如有隱匿寄養情弊,將寄養、受寄之人照隱漏丁口律治罪。改正族長人等,照里長失於取勘律治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