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Huyi 戶役 → Shouyang gulao 收養孤老 | |
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,貧窮無親屬依倚,不能自存,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,杖六十。若應給衣糧,而官吏剋減者,以監守自盜論。凡係監守者,不分首從,併贜論。 直省州、縣所屬養濟院,或應添造,或應修蓋者,令地方官酌量修造,據實估計,報明督撫,在於司庫公用銀內撥給。仍不時查勘,遇有滲漏之處,即行粘補完固。倘有陞遷事故,造入交代冊內,取具印結送部。其正實孤貧,俱令居住院內,每名各給印烙年貌腰牌一面。該州、縣按季到院親驗明腰牌,逐名散給口糧。如至期印官公務無暇,遴委誠實佐貳官代散,加結申報上司,毋許有冒濫扣剋情弊。若州、縣官不實力奉行者,該督撫即行查參,照例議處。 老人九十以上者,地方官不時存問,其或孤寡及子孫貧不能養贍者,州、縣查明賑恤,詳報督撫奏聞。動用錢糧,務令得沾實惠。 軍流等犯,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,照例撥入養濟院,按名給與孤貧口糧外,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篤疾不能謀生者,亦應一體撥給。其少壯軍流各犯,實係貧窮又無手藝者,初到配所,按該犯本身及妻室子女,每名每日照孤貧給與口糧。自到配日起,以一年為止,於各州、縣存貯倉穀項下動用報銷。各州、縣有驛遞之處,一切應用人夫酌派軍流少壯中無資財手藝之犯充當,給與應得工食。無驛遞之州、縣,公用夫役均令一體充當,逐日給與工價。仍令該督撫照各處現行章程妥協辦理。 京師五城各設栖棲流所一處,安頓貧病流民。其修理房屋工料,及衣食藥餌之資,每年每城動支戶部庫銀二百兩備用,如有不敷,許其赴部具領。如或有餘留,於下年備用。該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實心辦理,如有虛冒侵蝕等弊,照例交部治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