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Hunyin 婚姻 → Jusang jiaqu 居喪嫁娶 | |
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,杖一百;若男子居父母喪而娶妾,妻居夫喪,女居父母喪而嫁人為妾者,各減二等;若命婦夫亡,雖服滿再嫁者,罪亦如之,亦如凡婦居喪嫁人者擬斷。追奪敕誥,并離異。知係居喪及命婦而共為婚姻者,主婚人各減五等。財禮入官。不知者,不坐。仍離異,追財禮。若居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姑、兄姊喪,除承重孫外。而嫁娶者,杖八十,不離異,妾不坐。 若居父母、舅姑及夫喪,而與應嫁人主婚者,杖八十。 其夫喪服滿,妻妾果願守志,而女之祖父母、父母,及夫家之祖父母、父母強嫁之者,杖八十。期親加一等,大功以下又加一等。婦人及娶者,俱不坐。未成婚者,追歸前夫之家,聽從守志,追還財禮。已成婚者,給與完聚,財禮入官。 孀婦自願改嫁,翁姑人等主婚受財,而母家統眾搶奪者,杖八十。其孀婦自願守志,而母家、夫家搶奪強嫁者,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。其娶主不知情不坐,知情同搶照強娶律加三等。未成婚婦女聽回守志,已成婚而婦女不願合者,聽。如孀婦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,照威逼例充發。其有因搶奪而取去財物及殺傷人者,各照本律從重論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