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Hunyin 婚姻 → Chuqi 出妻 | |
凡妻於七出無應出之條及於夫無義絕之狀,而擅出之者,杖八十。雖犯七出,無子、淫泆、不事舅姑、多言、盜竊、妒忌、惡疾。有三不去,與更三年喪,前貧賤後富貴,有所娶無所歸。而出之者,減二等。追還完聚。 若犯義絕,應離而不離者,亦杖八十。若夫妻不相和諧,而兩願離者,不坐。情既已離,難強其合。 若夫無願離之情。妻輒背夫在逃者,杖一百,從夫嫁賣;其妻因逃而輒自改嫁者,絞。監候。其因夫棄妻逃亡,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逃去者,杖八十;擅自改嫁者,杖一百。妾各減二等。有主婚媒人,有財禮,乃坐。無主婚人,不成婚禮者,以和姦、刁姦論,其妻妾仍從夫嫁賣。 若婢背家長在逃者,杖八十;因而改嫁者,杖一百。給還家長。 窩主及知情娶者,各與妻妾奴婢同罪;至死者,減一等。財禮入官。不知者,主娶者言。俱不坐。財禮給還。若由婦女之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,罪坐主婚,妻妾止得在逃之罪。餘親主婚者,餘親,謂期親卑幼,及大功以下尊長、卑幼主婚改嫁者。事由主婚,主婚為首,男女為從;事由男女,男女為首,主婚為從。至死者,主婚人並減一等。不論期親以上及餘親,係主婚人,皆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 妻犯七出之狀,有三不去之理,不得輒絕。犯姦者不在此限。 期約已至五年,無過不娶,及夫逃亡三年不還者,並聽經官告給執照,別行改嫁,亦不追財禮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