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Cangku shang 倉庫上收米穀曰倉,收財帛曰庫。 →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| |
律/lü 122 |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凡攬納他人稅糧者,杖六十。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,再於犯人名下,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。 若監臨主守,官役挾勢攬納者,加罪二等。仍追罰一半入官。 其小戶畸殘田零零丁,不足以成一戶。米麥,因便湊數於本里納糧人戶處附納者,勿論。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,以誆騙論。若侵欺,以監守自盜論。包與者,不應,杖罪。 凡內府錢糧,及內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,不拘起運存留,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、糧二百石以上,不行完納,事發責限三個月以內完納者,照常發落。過期不完者,儘其財產賠納,發邊衛充軍。各邊武職主使家人、伴當、跟隨交結人員,挾勢攬納作弊者,參問究擬,聽使之人,仍照前例問發。 內外各處收受草束,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,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,拿送問罪,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