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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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140 | Yinman ruguan jiachan 隱瞞入官家產 凡抄沒人口、財產,除謀反、謀叛及姦黨,係在十惡,依律抄沒。其餘有犯,律不該載者,妻子財產,不在抄沒入官之限。違者,依故入人流罪論。抄沒尚未入官,作未入官,各減一等。 若抄劄入官家產,而隱瞞人口不報者,計口以隱瞞丁口論;若隱瞞田土者,計田以欺隱田糧論;若隱瞞財物、房屋、孳畜者,坐贜論,各罪止杖一百,所隱人口財產并入官,罪坐供報之人。所隱之人口,不坐、不加重者,以自己之丁口財產也。 若里長同情隱瞞,及當該官吏知情者,并與同罪,計所隱贜重於杖一百者,坐贜論,全科。 受財者計贜,以枉法各從重論;以枉法之重罪論,分有祿、無祿。失覺舉者,減供報人三等,罪止笞五十。 凡罪犯入官財產,止應著落正犯追取。倘正犯將無干之人肆行誣賴者,從重治罪,仍著落伊身追取。承審察追各官,如徇庇正犯,拖累無干之人,亦交與該部,嚴加議處。 凡欠帑人員,將地畝入官之後,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孫,概不准其認買。倘有混行承買,將官兵人等,分別議處治罪。准其承買之該管各官,交部照例議處。 凡欠帑人員,或因獨力難賠,或因產盡無着,遂將分居別業之弟兄、親族,并不知情之親友旁人,巧借認幫名目,轉輾株連,勒令賠補者,將承審、承追各官,均照違制治罪。 凡虧空入官房地內,如有墳地,及墳園內房屋、看墳人口、祭祀田產,俱給還本人,免其入官變價。 除隱匿那移案內之家產,仍照隱匿本律治罪外,如隱匿侵盜案內之家產,不論原案未完之數,計所隱家產價值之多寡,照坐贜律分別定擬:十兩以下,笞二十,每十兩加一等;一百兩,杖六十、徒一年,每一百兩加一等;五百兩至一千兩,滿徒;一千兩以上,罪止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係旗人折枷號鞭責,俱罪坐隱瞞之人。所隱財產俱行入官,保題各官,照例治罪追賠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