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Kecheng 課程課者,稅物之錢。程者,謂物有貴賤。課有多寡,如地利之有程限也。 → Yanfa 鹽法一十一條 → Li 8 | |
凡回空糧船,如有夾帶私鹽,闖閘、闖關,不服盤查,聚至十人以上,持械拒捕,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,為首并殺人之人,擬斬立決;傷人之犯,斬監候;未曾下手殺傷人者,發邊衛充軍。其雖拒捕,不曾殺傷人,為首,絞監候;為從,流三千里。十人以下,拒捕殺傷人者,俱照兵民聚眾十人以下例,分別治罪。頭船旗丁、頭舵人等,雖無夾帶私鹽,但闖閘、闖關者,枷號兩個月,發邊衛充軍。隨同之旗丁、頭舵,照為從例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、徒三年,不知情不坐。賣私之人及竈丁,將鹽私賣與糧船者,各杖一百、流二千里。窩藏寄頓者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其雖不闖閘、闖關,但夾帶私鹽,亦照販私加一等,流二千里。兵役受賄縱放者,計贜,以枉法從重論;未受賄者,杖一百,革退。販私地方之專管官、兼轄官,及押運官,并交部議處;隨幫,革退。其雖無夾帶私鹽,倚恃糧船,闖閘、闖關者,押運等官,革職;隨幫,責三十板,革退。不服盤查,持械傷人者,押運等官,革職;隨幫,責四十板,革退。倘關閘各官勒索留難,運官呈明督撫參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