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戶律 Hulü → Kecheng 課程課者,稅物之錢。程者,謂物有貴賤。課有多寡,如地利之有程限也。 → Renhu kuidui kecheng 人戶虧兌課程 | |
律/lü 148 | Renhu kuidui kecheng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,年終不納齊足者,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,一分,笞四十,每一分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,追課納官。 若茶鹽運司、鹽場、茶局及稅務、河泊所等官,不行用心催辦課程,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欠兌缺者,亦以十分論,一分,笞五十,每一分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,所虧課程,著落追捕還官。 若人戶已納,而官吏人役有隱瞞不附簿,因而侵欺借用者,并計贜,以監守自盜論。 鹽課錢糧不完者,將經督各官,照分數議處外,其各商名下應完鹽課,作為十分:欠不及一分者,責二十板;欠一分者,枷號一個月,責二十板;欠二分者,枷號一個月半,責二十五板;欠三分者,枷號兩個月,責三十板;欠四分者,枷號兩個月半,責三十五板;欠五分者,枷號三個月,責四十板。以上欠課各商,題參之日,扣限一個月,全完者,免處。如逾限不完,照此例枷責。如於枷限內照數全完者,釋放免責。如枷限滿日,仍全不完納,除杖責外,將該商咨參革退,并帶徵等項,俱以引窩變抵。欠六分者,將該商杖六十、徒一年,所欠課項限四個月全完;欠七分者,杖七十、徒一年半,限六個月全完;欠八分者,杖八十、徒二年,限八個月全完;欠九分者,杖九十、徒二年半,限十個月全完;欠十分者,杖一百、徒三年,限一年全完。以上自六分至十分,將該商銷禁,嚴查家產,如限內全完,革退,商人免其杖徒。倘逾限不完即將該商發配所,欠新課帶徵等項,著落引窩家產變抵。 管收稅課、錢糧,倘有隱匿,加倍著追。如接收官不行清查,上司不行轉報題參,俱著落分賠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