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
律/lü 149 | Weijin quli 違禁取利

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,每月取利并不得過三分,年月雖多,不過一本一利,違者,笞四十,以餘利計贜。重於笞四十者,坐贜論,罪止杖一百。

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,典當財物者,不必多取餘利,有犯即杖八十。違禁取利,以餘利計贜。重於杖八十者,依不枉法論,各主者,通算折半科罪,有祿人三十兩,無祿人四十兩,并杖九十,每十兩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并追餘利給主。兼庶民、官吏言。其負欠私債,違約不還者,五兩以上,違三月,笞一十,每一月加一等,罪止笞四十;五十兩以上,違三月,笞二十,每一月加一等,罪止笞五十;百兩以上,違三月,笞三十,每一月加一等,罪止杖六十,并追本利給主。

若豪勢之人,於違約負債者,不告官司,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,杖八十。無多取餘利,聽贖不追。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本利者,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,坐贜論,罪止杖一百、徒三年,多餘之數追還。主。

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,杖一百。姦占加一等論。強奪者,加二等。杖七十、徒一年半。強奪而姦占婦女者,絞,監候,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,私債免追。

條例/tiaoli 1

凡勢豪舉放私債,交通運糧官,挾勢擅拿官軍綁打陵辱,強將官糧官糧與軍糧不同,官糧者,漕運赴京上納正糧也;軍糧,行月二糧也。準還私債者,問罪。屬軍衛者,發邊衛充軍。屬有司者,發邊外為民。交通、綁打、準糧三項,有一未合,仍各照律發落。該管該運糧官,參究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2

聽選官吏、監生人等,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,取償至五十兩以上,借者,革職;債主及保人,各枷號一個月發落,債追入官。

條例/tiaoli 3

凡負欠私債,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,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、司、道官處告理,及輒具本狀奏訴者,俱問罪。依越訴論。立案不行,若本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,一體參究,私債不追。

條例/tiaoli 4

佐領、驍騎校、領催等,有在本佐領或弟兄佐領下,指扣兵丁錢糧放印子銀者,係佐領、驍騎校,照流三千里之例,枷號六十日;係領催,照邊衛充軍例,枷號七十五日,俱鞭一百。夥同放印子銀者,照為從杖一百、徒三年例,枷號四十日、鞭一百,所得利銀勒追入官。佐領、驍騎校、催領等,與屬下兵丁保借者,革去職役,該參領交部議處。至佐領、驍騎校、參領等,平時失於覺察,以致該管兵丁將官錢糧扣還印子銀者,俱交部分別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5

凡有民人交通催領,違禁向八旗兵丁放轉子印子長短錢,扣取錢糧者,拿送該地方官,照領催枷號七十五日之例,減一等,枷號四十日。如旗人內有舉放重債,勒取兵丁錢糧,并非在本佐領下放債者,照民人減等枷責例發落。其失察之該管文武官,俱交部議處。八旗佐領,每月將有無重利放債,借債之人,出具印結,呈報該參領。參領按季加結,呈報都統查核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Meta-information

序奏 Xu Zou

Edition detail

諸圖 Zhutu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