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
律/lü 154 | Bachi hangshi 把持行市

凡買賣諸物,兩不和同,而把持行市,專取其利,及販鬻之徒,通同牙行共為姦計,賣己之物以賤為貴,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,杖八十。

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,混以己物,高下比價,以相惑亂而取利者,雖情非把持,笞四十。

若已得利物,計贜重於杖八十、笞四十者,準竊盜論,免刺。贜輕者,仍以本罪科之。

條例/tiaoli 1

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,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,問罪,枷號一個月、發邊衛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2

凡外國人朝貢到京,會同館開市五日,各鋪行人等,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,兩平交易。染作布絹等項,立限交還。如賒買及故意拖延,騙勒遠人久候,不得起程者,問罪,仍於館門首枷號一個月。若不依期日,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,私相交易者,私貨各入官,鋪行人等照前枷號。

條例/tiaoli 3

[甘肅][西寧]等處,遇有番夷到來,所在該管官司委 官關防督查,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。若勢豪之家,主使弟男、子姪、家人等,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,逼令減價,以賤易貴,及將一切貨物、頭畜拘收取覓,用錢方許買賣者,主使之人,問發附近衛分充軍;聽使之人,減主使一等。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,參問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4

各處客商輻輳去處,若牙行及無籍之徒,用強邀截客貨者,不論有無誆賒貨物,問罪俱枷號一個月。如有誆賒貨物,仍追比完足發落。若追比年久,無從賠還,累死客商者,發附近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5

凡內府人員家人,及王、貝勒、貝子、公、大臣、官員家人,領本生理,霸占要地關津,倚勢欺陵,不令商民貿易者,事發,將倚勢欺陵之人擬斬監候。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、官員銀兩,指名貿易,霸占要地關津,恃強貽累地方者,亦照此例治罪。又內府人員家人,及王以下大臣、官員家人,指名倚勢網 收市利,挾制有司,干預詞訟,肆行非法,該主遣去者,本犯枷號三個月、鞭一百。本犯私去者,照光棍例治罪。王、貝勒、貝子、公失察者,俱交與該衙門照例議處。管理家務官,革職。大臣、官員失察者,亦俱革職。不行察拿之該地方文武官,交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6

[漢]、番交界之處,每月定場期三次,併令公平交易。該管衙門選差兵役稽查,如有強買強賣,及短少價值者,照把持行市律治罪,仍追原價。兵役借端勒掯者,照衙門人役恐嚇索詐例,計贜治罪。如有私入夷穴交易者,照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例,分別治罪。不嚴行約束之地方官,及該管上司,併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7

大小衙門公私所需貨物,務照市價公平交易,不得充用牙行縱役私取。即有差辦,必須秉公提取,毋許藉端需索。如有縱役失察,交部分別議處。其衙役照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,不論有無誆賒貨物例,枷號一個月、杖八十。如贜至三十五兩者,照枉法贜問擬,所得贜私貨物,分別給主、入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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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奏 Xu Zo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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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圖 Zhutu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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