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
律/lü 157 | Jixiang 祭享

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,所司太常寺將祭,則先致齋;將齋,則先誓戒;將戒,則先告示。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諸衙門知會者,笞五十。因不告示而失誤行事者,杖一百。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,罪坐失誤之人。亦杖一百。

傳制與百官齋戒。百官已受誓戒,而弔喪、問疾、判署刑殺文書,及豫筵宴者,皆罰俸一月。其所司百官有緦麻以上喪,或曾經杖罪,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,罪同。不知者,不坐。若有喪,有過,不自言者,罪亦如之。其已受誓戒人員,致齋於外不宿淨室,致齋於內不宿本司者,并罰俸一月。

若大祀牲牢、玉帛、黍稷之屬,不如法者,笞五十。一事缺少者,杖八十。一座全缺者,杖一百。

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,主司犧牲所官喂養不如法,致有瘦損者,一牲,笞四十,每一牲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因而致死者,加一等。

中祀有犯者,罪同。餘條准此。

條例/tiaoli 1

凡郊祀齋戒前二日,太常寺官宿於本司。次日,具本奏聞,致齋三日。次日,進銅人,傳制,諭文武官齋戒,不飲酒,不食葱、韭、薤、蒜,不問病,不弔喪,不聽樂,不理刑,不與妻妾同處;定齋戒日期,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,本衙門宿歇。次日,聽誓戒畢,致齋三日。宗廟社稷,亦致齋三日,惟不誓戒。

條例/tiaoli 2

大祀前三月,以犧牲付犧牲所,滌治如法。中祀,前三十日滌之。小祀,前十日滌之。大祀,祭天地、太社、太稷也。廟享,祭太廟、山陵也。中祀,如朝日、夕月、風雲、雷雨、嶽鎮、海瀆,及歷代帝王、先師、先農、旗纛等神。小祀,謂凡載在祀典諸神。惟帝王陵寢及[孔子廟],則傳制特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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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奏 Xu Zo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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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圖 Zhutu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名例律 Mingli lü

第二部 | 吏律 Lilü

第三部 | 戶律 Hulü

第四部 | 禮律 Lilü

第五部 | 兵律 Binglü

第六部 | 刑律 Xinglü

第七部 | 工律 Gongl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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