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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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171 | Shangshu chenyan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,軍民利病,一切興利除害之事,並從六部官面奏區處,及科道、督撫各陳所見,直言無隱。 若內外大小官員,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,許令明白條陳合題奏之。本管官實封進呈,取自上裁。若知而不言,苟延歲月者,在內從科道,在外從督撫糾察。犯者,以事應奏不奏論。 其陳言事理,並要直言簡易,每事各開前件,不許虛飾繁文。 若縱橫之徒,假以上書巧言令色,希求進用者,杖一百。 若稱訴冤枉,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、封皮入遞者,及借與者,皆斬。雜犯。 內外大小衙門官員,但有不公不法等事,在內從臺省,在外從督撫糾舉。須要明著年月,指陳實跡,明白具奏。若係機密重事,實封御前開拆。並不許虛文泛言,若挾私搜求細事,及糾言不實者,抵罪。惟生員不許一言建白,違者,革黜,以違制論。 各處斷發充軍及安置人等,不許進言。其所管官員,毋得容許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