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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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202 | Louxie junqing dashi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統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,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,而輒漏泄於敵人者,斬。監候。 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,報於朝廷,而漏泄以致傳聞敵人。者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二項犯人若有心泄於敵人,作姦細論。仍以先傳說者為首,傳至者為從,減一等。 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,杖六十。事干軍情重事者,以漏泄論。為首杖一百、徒三年,從減等。 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不專指軍情,凡國家之機密重要皆是。於人者,斬。監候。常事,杖一百,罷職不敘。 在京、在外軍民人等,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,投託撥置害人,因而透漏事情者,俱發邊衛充軍。通事並伴送人,係官革職。 內外衙門辦理緊要事件,俱密封投遞,本官親拆收貯,不得令吏胥經手。倘有密封章奏,未經上達先已傳播,及緝拿之犯聞風遠颺等事,查究根由,分別議處。如將應密之事並不密封,及收受承辦衙門不行謹慎,以致漏泄者,將封發、收受承辦官查參,交部分別議處。如封貯之處,及投遞之前,提塘及衙役人等,將密封事件私開竊視以致漏泄者,杖六十。事重者為首,杖一百、徒三年;為從,減一等治罪,仍令科道不時稽查,如不行查參,別經發覺者,將該管科道一併交部議處。 凡平常事件,雖非密封,但未經御覽批發之本章,刊刻傳播,概行嚴禁。如提塘與各衙門書辦彼此勾通,本章一到,即抄寫刊刻圖利者,將買鈔之報房、賣鈔之書辦,亦俱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。其捏造訛言刊刻者,杖一百、流二千里。若有招搖詐騙情弊,犯該徒罪以上,不分首從,俱發邊衛充軍。該管官失於覺察,該科道不行查參者,均交部,亦照例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