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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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210 | Jibian liangmin 激變良民 凡有司牧民之官,平日失於撫字,又非法行事,使之不堪。激變良民,因而聚眾反叛,失陷城池者,斬。監候。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,依守禦官撫綏無方,致軍人反叛,按充軍律奏請。 [山]、[陝]兩省刁惡頑梗之輩,假地方公事,強行出頭,逼勒平民,約會抗糧,聚眾聯謀,斂錢搆訟,抗官塞署,或有冤抑不於上司控告,擅自聚眾至四五十人者,地方官與同城武職,無論是非曲直,拿解審究。為首者,照光棍例,擬斬立決;為從,擬絞監候。其逼勒同行之人,各杖一百。承審官若不將實在為首之人擬罪,混行指人為首者,革職,從重治罪。其同城專汛武職不行擒拿,及該地方文職不能彈壓撫恤者,俱革職。其該管之文武上司官,徇庇不即申報該督撫。提鎮,如不行題參者,俱交該部照例議處。 [福建]地方如有借事聚眾罷市、罷考、打官等事,均照[山]、[陜]題定光棍之例,分別治罪。其不行查拿之文武官弁,亦俱照例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