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(174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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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222 | Guanjin liunan 關津留難 凡關津往來船只,守把之人不即盤詰驗文引放行,無故阻當者,一日,笞二十,每一日加一等,罪止笞五十。坐直日,若取財者,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例,以枉法計贜科罪。 若官豪勢要之人,乘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,杖一百。 若撐駕渡船梢水,如遇風浪險惡,不許擺渡,違者,笞四十。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,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,杖八十。因而殺傷人者,以故殺死、傷未死論。或不曾勒要船錢,止是不顧風浪,因而沉溺殺、傷人者,以過失科斷。 | → bookname |